基金投资公司新准则*(基金资管新规细则)

2023-04-08 0:53:36 法律知识 group

基金定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基金定投须知的准则有哪些?

基金投资的盈亏,主要决定于两个环节.一是买卖时机的选择,二是基金品种的选择。相比较,时机的选择更为重要,但是远比品种的选择困难得多。别说普通小额投资的散户,即便专家也无法准确预测股市行情走势,特别是短期走势。在***2频道每天上午9时开播的“证券节目”中,专家们没有一天不是说涨说叠的都有,唱多唱空的同在,而且往往是多数专家看涨却大跌,多数专家看跌却以长阳报收,搞得散户一头雾水。

基金投资的盈亏,主要决定于两个环节.一是买卖时机的选择,二是基金品种的选择。相比较,时机的选择更为重要,但是远比品种的选择困难得多。别说普通小额投资的散户,即便专家也无法准确预测股市行情走势,特别是短期走势。在***2频道每天上午9时开播的“证券节目”中,专家们没有一天不是说涨说叠的都有,唱多唱空的同在,而且往往是多数专家看涨却大跌,多数专家看跌却以长阳报收,搞得散户一头雾水。

究竟什么是基金定投,有什么特点,如何进行基金定投?

投资基金可以一次单笔购买,起点是1000元,购买次数不限。也可以每月固定投资一笔钱。“定期定额”就是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例如一个月)以固定的金额,固定投资于某一只基金。办理定期定额手续非常简单,只要投资人与基金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签定协议,约定哪只基金,约定日期(如每月5日),基金金额,到固定的约定时间,将从其你的银行卡上划出来投资基金。

什么是定投?

定投是指在固定的日期(如每月8日)以固定的资金投资指定的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定投周期可以是一周、一月1次或一月2次等。各基金公司规定的每次投入金额起点稍有不同,*为100元,以200元居多,以100元的整数倍累加,一般不设上限。投资者可在选定基金品种后到代销银行柜台办理定投,也可在网银和基金公司网站上办理,签订定投协议,约定扣款周期、金额和定投年限。在约定的日期,将会自动从银行卡上扣款。如果银行卡余额不足,致使连续3个月(各银行和基金公司规定不尽相同)扣款不成功,则定投自动终止。

定投的特点

1.基金投资盈亏的关键在于买(申购)卖(赎回)时机和基金品种的选择。相比较,时机的选择比品种更重要,而且难度要高得多。基金净值随股市的涨跌而升降,因此对股市后市行情的分析就分外重要。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可能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只凭主管感觉和道听途说来决定进出场时机,可能买在高位,卖在低位,从而难以获得预期收益。定投采用资金分期投入,投资成本有高有低,长期平均下来就比较低,起到了摊平成本,分散风险的作用。与单笔买进相比较,定投对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小得多,甚至有的宣传称“定投可不考虑时机”。普通投资者很难适时掌握正确的投资时点,常常可能是在市场高点买入,在市场低点卖出。而采用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方式,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每个月固定一天定额投资基金,由银行自动扣款,自动依基金净值计算可买到的基金份额数。这样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资金是按期投入的,投资的成本也比较平均。

2.适合长期投资由于定期定额是分批进场投资,当股市在盘整或是下跌的时候,由于定期定额是分批承接,因此反而可以越买越便宜,股市回升后的投资报酬率也胜过单笔投资。对于中国股市而言,长期看应是震荡上升的趋势,因此定期定额非常适合长期投资理财计划。

3.对于“月光族”和除去生活开支后所剩廖廖的工薪族来说,定投类似于领零存整取,具有“强制理财”的作用,小额投资,长年累月,聚沙成丘,若干年后可积累一笔为数可观的资产。

4.不少理财师、银行和基金公司的销售人员一致声称,定投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这是明显的误导!应该说,股票投资属于高风险,买基金是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股票组合,属于低一些的高风险;基金定投是将高风险降为中等风险的一种方法,决不是低风险。

5.定投属于小额投资。每次扣款各家基金公司虽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额度很小,在100-200元左右。在不加重投资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做小额、长期、有目的性的投资。对于一般投资人而言,不必筹措大笔资金,每月运用生活必要支出外的闲置金钱来投资即可,既能强迫储蓄又不会造成经济上额外的负担,更能积少成多,使小钱变大钱,以应付未来对大额资金的需求。适合无大笔资金投资,但有长期理财需求的人。

6.在不加重投资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做小额、长期、有目的性的投资。对于一般投资人而言,不必筹措大笔资金,每月运用生活必要支出外的闲置金钱来投资即可,既能强迫储蓄又不会造成经济上额外的负担,更能积少成多,使小钱变大钱,以应付未来对大额资金的需求。定期投资,积少成多,投资者可能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一些闲散资金,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购买标的进行投资增值可以“聚沙成丘”,在不知不觉中积攒一笔不小的财富。

7.对于大多数没有时间研究经济景气变化和市场多空的基金投资人而言,“定期定额投资策略”

可以说是相当省时省力的投资方法,并且还可以避免不小心买在高点的风险,因此定期定额投资基金常被称为“懒人理财术”、“傻瓜理财术”、“小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方法融合了定期存款“零存整缺的观念,并且还有专家理财、免除自己选股的烦恼。这种兼具储蓄、理财的投资方式,相当适合年轻、刚入社会的上班族。(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省时省力,省事省心。办理基金定投之后,代销机构会在每个固定的日期自动扣缴相应的资金用于申购基金,投资者只需确保银行卡内有足够的资金即可,省去了去银行或者其他代销机构办理的时间和精力。

9.复利效果,长期可观。“定投计划”收益为复利效应,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继续衍生收益,通过利滚利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复利效果越明显。定投的复利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充分展现,因此不宜因市场短线波动而随便终止。只要长线前景佳,市场短期下跌反而是累积更多便宜单位数的时机,一旦市场反弹,长期累积的单位数就可以一次获利。

选择什么样的基金定投?

首先必须明确,决不是所有基金都适合定。波动较大的基金比较有机会在净值下跌的阶段累积较多低成本的份数,待市场反弹可以很快获利。不过如果在高点开始扣款,赎回时不幸碰上低点,那么即使定期定额分散进场风险也无法提高获利。绩效平稳的基金波动小,一般不会碰到赎在低点的问题,获利也相对有限。只要能坚守长期扣款原则,选择波动幅度较大的基金较能提高获利,而且风险较高基金的长期报酬率,应该胜过风险较低的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投的年限和赎回

有分析师告诉投者资说,定投时间越长,收益越高,一定要持之以恒,决不可半途而废。这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宣传。股市的运行不可能每年稳定增长,如果在定投的截止时间刚好遇到了大熊市,或者定投期间市场一蹶不振,会使收益大幅缩水甚至产生巨额亏损。根据我国*基金研究机构—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不就前的测算,假如某个投资者自2002年12月开始定投“华安中国50”指数基金,到2007年12月底的累计收益率为144.83%,但是到2008年12月底,经过一年暴跌后收益率降到了35.8%。从国外市场看,如果以2009年2月28日为定投截止日,长期定投标普500指数10年,亏损43%;定投20年的收益率不过是5%,远远不如银行存款。这些确凿的资料足以充分说明,“定投时间越长越好”是纯粹的误导!银河证券*分析师王群航指出,“基金长期定投是相对的,没有*的僵化的基金定投。”他还指出,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时间向所有的投资者推荐所有的基金都可以做定投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以避免误导。

定投的期限要视市场情况而定,如果综观后市将进入下降通道,已办理的定投应规避风险,全部或部

赎回或转换,使收益落袋为安或避免扩大亏损。例如,原计划定投5年,在扣款3年后股市行情已到阶段

性顶部,眼看要转入熊市,就应该坚决赎回,获利了结,以免收益付之东流。定投期间,股市达到了预期指数,收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就要考虑调整策略,赎回或者转换。

应该注意,在赎回时只有超平均成本才能获利。基金定投的盈亏点并非每次定投是净值的算术平均数,而要以定投的总金额除以实际购得的总份额来估算。赎回的基金净值超过这个盈亏点才能获利。

按照规定,即便将定投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定投协议并没有终止,只要银行卡上有足够的余额,仍然会定期扣款。且不要以为全部赎回就是定投撤消!

定投开始的时机和基金品种的选择

诚然,定投对时机的选择要远不如单笔买进那样重要,但是对开始定投的时机还是大有讲究。理想的开始的时间应该是股市处于下降通道,但后市明显看好,不久就会“空翻多”之时。股票行情反复上升但又大幅波动,最适合定投。

定投该选择什么基金品种?首先必须明确,决不是所有基金都适合定1、领固定薪水的上班族:大部份的上班族薪资所得在扣除日常生活开销后,所剩余的金额往往不多,小额的定期定额投资方式最为适合。而且由于上班族大多无法时常亲自于营业时间内至金融机构办理申购手续,因此设定于指定帐户中自动扣款的定期定额投资,对上班族来说是最省时省事的方式。2、于未来某一时点有特殊资金需求者:例如三年后须付购屋首期款、二十年后子女出国留学基金,乃至于三十年后自己的退休养老基金等等。在已知未来将有大额资金需求时,提早以定期定额小额投资方式来规划,不但不会造成自己经济上的负担,更能让每月的小钱在未来变成大钱。 3、不喜欢承担过大投资风险者:由于定期定额投资有投资成本加权平均的优点,能有效降低整体投资的成本,使得价格波动的风险下降,进而提升获利的机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投的期限和赎回

有分析师告诉投者资说,定投时间越长,收益越高,一定要持之以恒,决不可半途而废。这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宣传。股市的运行不可能每年稳定增长,如果在定投的截止时间刚好遇到了大熊市,或者定投期间市场一蹶不振,会使收益大幅缩水甚至产生巨额亏损。根据我国*基金研究机构—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测算,假如某个投资者自2002年12月开始定投“华安中国50”指数基金,到2007年12月底的累计收益率为144.83%,但是到2008年12月底,经过一年暴跌后收益率降到了35.8%。从国外市场看,如果以2009年2月28日为定投截止日,长期定投标普500指数10年,亏损43%;定投20年的收益率不过是5%,远远不如银行存款。这些确凿的资料足以充分说明,“定投时间越长越好”是纯粹的误导!银河证券*分析师王群航指出,“基金长期定投是相对的,没有*的僵化的基金定投。”他还指出,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时间向所有的投资者推荐所有的基金都可以做定投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以避免误导。

定投的期限要视市场情况而定,如果综观后市将进入下降通道,已办理的定投应规避风险,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转换,使收益落袋为安或避免扩大亏损。例如,原计划定投5年,在扣款3年后股市行情已到阶段性顶部,眼看要转入熊市,就应该坚决赎回,获利了结,以免收益付之东流。定投期间,股市达到了预期指数,收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就要考虑调整策略,赎回或者转换。

应该注意,在赎回时只有超平均成本才能获利。基金定投的盈亏点并非每次定投是净值的算术平均数,而要以定投的总金额除以实际购得的总份额来估算。赎回的基金净值超过这个盈亏点才能获利。

按照规定,即便将定投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定投协议并没有终止,只要银行卡上有足够的余额,仍然会定期扣款。且不要以为全部赎回就是定投撤消!

定投基金时确定赎回时点很重要。如果正好碰上市场重挫、基金净值大跌,那么之前耐心累积单位数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所以定期定额投资应妥善规划,像累积退休基金这种长期资金,在退休年龄将届的前三年就应该开始注意赎回时机。 而且即使只在投资期间的一半,还是要注意市场的成长状况来调整。例如原本计划投资五年,扣款三年后市场已在*,且行情将进入另一个空头循环,则*先获利了结,以免

面临资金需求时,正好碰到市场空头的谷底期。 获利了结则可善用部分赎回,及适时转换。开始定期定额

后,如果临时必须解约兑现,或市场在*,又无法判断后续走势多空方向,您不必一次赎回全部的单位数,可以赎回部分单位取得资金,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保留等到趋势明朗再决定。如果市场趋势改变,可转换到另一个在上升趋势的市场继续定期定额投资。一旦开始定期定额投资适当的基金,就不必在意短期涨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投的收益是否比单笔买进高?

必须明确地说:不一定!

经过严肃的、理性的分析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牛市,定投的收益要比单笔买进低;在熊市,定投的收益要高于单笔买进;在震荡市,要看投资者的操作技能,一般应该是不小于单笔买进。

定投适合哪些人?人群非常广泛。首先,适合于有定期固定收入的人。这部分人的固定收入在扣除日常生活开销后,常常有所剩余,但金额并不很大,这时候小额的定期定额投资方式就最为适合。收入不稳定的投资者*慎重选择定期定额投资。因为这种投资方式要求按月扣款,如果扣款日内投资者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即被视为违约,超过一定的违约次数,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将被强行终止。所以,收入不稳定的投资者*还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多次购买的方式来投资基金。 其次,适合于没有时间投资理财的人。定期定额投资只需一次约定,就能长期自动投资,是一种省时省事的投资方式。第三,适合于不太喜欢冒险的人。定期定额投资有摊平投资成本的优点,能降低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而提升获利的机会。 第四,适合缺少投资经验的人。这种投资方式不需要投资者判断市场大势、选择*的投资时机。 第五,适合于在中远期有资金需要的人。如3年后要支付购房首期款、20年后子女要出国留学,乃至于30年后的退休养老金等。在已知未来将有大额资金需求时,提早开始定期定额的小额投资,不但不会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还能让每月的小钱在未来变成大钱。第六,适合于不善理财的“月光族”,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

适合选择基金定投的人有四种。一是有定期固定收入的人。将固定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销,留下的小额剩余用来进行定期定额投资很不错。二是“月光族”。对于入不敷出的“月光族”而言,基金定投具有强制省钱、降低生活成本的效果,而且门槛较低,长期投资下来往往有意想不到的回报。”喝了口咖啡,小傅继续说:“三是拥有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长期投资目标的投资者。基金定投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是拥有长期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之*。四是厌恶风险、没时间打理、缺乏专业理财能力的投资者。基金定投让你忽略市场波动情况,在基金净值高时买到的份额数少,净值低时买到的份额数多,摊平风险轻松理财。

定投究竟能不能规避市场风险?(摘录自搜狐社区的[车斑与你聊基金])∶有分析师指出,基金定投本身实际上并不能规避市场风险,这只是一个通过支付时间成本来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理财产品而已,基民不应对其抱有过高期望。但是它可以通过时间来“熨平”风险,在一个可测算的市场周期时间内,定投成本是市场平均成本,而这样一来,定投的收益也只能是市场平均收益,短期的盈利和亏损并不是定投的根本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定投并不是抵抗弱市的法宝。银河证券*分析师王群航曾指出,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时间向所有的投资者推荐所有的基金都可以做定投的做法值得商榷。他强调,由于基金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基金就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不同的投资者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投资,对于定投同样如此。王群航指出,“基金定投,虽然叫法不一样,但也是一种长期投资,做定投也要选公司、选产品品种、选时间等等。基金长期定投也是相对的,没有*的僵化的基金定投。

定投跟股市点位有关系吗?(摘录自搜狐社区的[车斑与你聊基金])∶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观点:

定投结束的时间点可能相对较为重要,在一个大的经济周期中,如果投资者能在市场的高点或者相对高点结束定投比在市场的低点结束定投收益要高很多倍。比如投资者于2002年12月开始定投华安MSCI中国A指数基金,倘若能在07年10月结束定投,则整体收益率是144.83%。但倘若投资者在08年12月结束定投,整体收益率只有35.80%,两者相差有3倍多。相对于投资者何时结束定投,定投的起始时间点并不是非常重要。即使投资者在07年10月份的高点开始定投,只要资本市场长期看好,其后的过程将不断摊薄风险。并最终带来收益。因此事实上投资者选择定投,一方面隐含资本市场长期总体看好的前提,另一方

面也需关注市场,适当的时候结束定投,倘若市场经历了几个牛熊周期后,投资者恰好的熊市低点结束定

投,可能收益就大打折扣。

定投时间是否越长越好?(摘录自搜狐社区的[车斑与你聊基金])∶基金公司现阶段以来,加大了对基金定投的宣传力度,说每月投2、300元,10几年以后就能获得一大笔财富。但是就像我们之前讨论的,首先得先确定定投的前提:收益率曲线是向上走的。就像宣传所说,基金定投看起来非常诱人,但是在理论上操作上并面临着一个致命的问题:股市的运行并非如理论般每年稳定增长的,如果定投的截至时间刚好遇到了大熊市,或者在定投期间市场都一蹶不振,那会发生什么呢?先来看看国内定投的期限,3年期、5年期、6年期、8年期不等,看来期限可以由投资者自己掌握,再来看看国内市场的例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刚刚做了一个测算,假如投资者A自2002年12月开始定投华安MSCI中国A指数这个被动管理型的偏股型基金,截至到2007年12月底,累计收益率为144.83%,但是到了2008年12月底,经过一年的暴跌后,累积收益只有35.80%。如果放眼海外市场,实际情况更让人心惊肉跳。根据好买研究的结果:倘若以2009年2月28日为截止日,投资者长期定投标普500指数10年,亏损了43%,投资者定投标普500指数29年,收益不过是5%。倘若有日本的投资者定投日经225指数30年,或者20年,或者10年,也以2009年2月29日为截止日,结果则分别亏损31.48%、55.15%、42.45%。

上述说明什么呢?定投的收益绝不是如宣传所说越长越好,关键在于市场的时机,但是,普通投资者甚至专业的投资人员也并不能踩对市场的节奏。但是假若将定投与存款相比,上述例子也能看出,定投的收益依然超过了银行存款,这应该是值得我们安慰的了。

基金定投等同于强制储蓄吗?(摘录自搜狐社区的[车斑与你聊基金])∶从基金的定投的操作方式上来看,类似于银行储蓄的“零存整取”,即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例如每月18日)以固定的金额,例如几百元或者千元不等,投资于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平均投资成本,避免选时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定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强制储蓄的作用,但定投和强制储蓄还是有着不小的差别。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对于那些刚毕业、积蓄不多的“月光族”来说,每月从收入中拿出几百元进行定投,能帮助其形成良好的理财习惯,管住自己乱花钱的行为,形成习惯以后,基金定投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你的一种强制存款的方式。笔者的一位同事,大学毕业没多久,属于典型的月光族,经朋友介绍选了一只基金做定投,每月一发工资 ,固定地拿出500元,存入定投账户,坚持半年以后,他发现,钱多的时候花销反而大,而且花销的速度很快,没几天就要去银行取钱,反而是手头的钱少时,会用心计算自己的开销,而500元的定投金额也并没有对他的生活质量产生更大的影响,感觉效果很好,既积累了一定的储蓄,也形成了良好的理财习惯,因此,他觉得这种方式很好,决定坚持定投下去。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基金定投和储蓄之间*的差别就是,单纯的储蓄不会损失本金,但做基金定投是有可能亏损的,因为定投毕竟也只是一种投资的方式,它也会受到市场涨跌的影响,如果你开始定投时恰好遇到了市场的下跌周期, 如08年那样的单边下跌市,即使是分期、分批、小额投入,你亏损的幅度也小不到哪去,东吴基金有关人士在媒体上曾发表过这样一个观点,认为基金定投很合许多年轻上班族为买房做准备。为了实现买房子的目标,通过基金定投来攒钱,可以很好地运用基金定投所具有的帮助强制储蓄的作用。投资者可以在分析好适合自身条件的基金种类并选择有实力、信誉的基金公司后,就应当坚持按照规划进行定投,最终发挥其积少成多的作用,最终完成自己的理财目标。

基金定投能断供吗?(摘录自搜狐社区的[车斑与你聊基金])∶随着市场的连续反弹,前期针对定投是否需要“断供”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许多网友并没有将定投看作一种相对长期限的理财工具,潜意识中只希望在一路上涨的市场中分享定投的收益,若定投连续亏损一段时间,不自觉地就会考虑是否需要“断供”,等市场转好的时候才重新入市,那么投资者的这种做法是否有道理呢?

这里有个概念需要厘清,基金定投的逻辑在于:在基金净值下跌时,所购买到的基金份额就会比较多;基金净值上涨时,购买到的份额就会比较少,长期下来,就会获得一个比较低的平均成本,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但有投资者觉得,金融危机时期,定期定额投资可暂时停止,等市场平稳时再投资。

泰达荷银基金认为,这是认知上的误区。比较两笔相同投入的定期定额投资,一个是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

进行,一个是在市场波动小的市场中进行,从平均成本控制方面看,在波动较大的市场投资,其平均成本

控制效果更为显著。而期限在一两年之内的定投,如果市场是振荡向下的行情,风险将不可避免。投资者应该把定投作为长期投资,期限至少跨越一个熊牛市的周期循环,弱市时基金定投更应坚持。

如果在市场高点开始定投,而到市场低点却放弃,就等于弱化了定投跨周期投资的优势,没有起到摊平成本的作用。此外,不少人选择基金定投大都是为个人和家庭在若干年以后积累一笔资金,来实现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养老等长期理财目标,面对着下跌的市场,在最初设定的定投财富预期目标未实现前,投资者要克制住自己的恐慌和“多动症”,只有坚持定投,才有可能使得自己的投资接近或者低于市场平均成本,而那些只是凑热闹而选择定投,或是中途“断供”的投资者,可能会受到市场的惩罚。

当然,基金公司的建议会有自己利益上的考量,但笔者认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你选择了定投这种投资方式,即使遇到了一段时间的市场下跌,也不要轻易选择“断供”。

基金投资公司新准则*(基金资管新规细则)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有什么更改

06年的不叫会计制度,一般我们通俗的叫法是新会计准则。

一、资产类科目及核算比较

(一)、科目名称和会计处理均无变化的科目

主要包括“

银行

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二)科目名称或会计处理变化较小的科目

1.“其他应收款”科目增加核算内容: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应计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坏账损失”科目核算的变化有两点:①坏账损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②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除原核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3.“原材料”科目核算变化:按照新准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诚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变化: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时,超支差异从贷方结转;节约差异从借方结转。

5.新设“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成本,取消“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6.新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7.新设“在途物资”科目核算结算票据已到而货未到的材料实际成本。

8.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预付的各种暂付款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9.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方式的销售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和成本,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三)会计处理变化较大的资产项目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准则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这些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如下: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科目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①“成本”核算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时的交易手续费冲减投资收益。②“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该差额造成的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需将原计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记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该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①“成本”核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②若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其折溢价及手续费,通过“利息调整”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折溢价,并计算投资收益。③“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并将该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方法基本相同,有两点变化:①该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

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成本”同原‘‘面值”,“利息调整”同溢折价”。②折溢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哪率法计算。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变艺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核算内容的调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司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垦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恨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②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的调整。新准则规定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范围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③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④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确认的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

2.新准则新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其核算主要有两种模式:①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租金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的折旧记入 “其他业务成本”,但处置时不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置净损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成本”。②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以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核算模式下不需要计提折旧。

3.“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一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①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入账,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赂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②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变化主要有:①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②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将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5.“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变化:①“商誉”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单独核算。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按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成本。③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两种情况:可以合理确定年限的在受益年限内摊销,不能合理确定年限的则采用减值测试。④无形资产的摊销通过“累计摊销”科目核算。⑤用于生产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计入产品成本。

6.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递延税款”在新准则中分别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核算变化主要有: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按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②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③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⑤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及核算比较

该类科目中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3.“其他应付款”科目增加核算内容: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实际收到的金额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

4.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在新准则中的“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

5.新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未付款项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6.新准则增设“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①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7.新准则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接受捐赠时,按受赠资产价值直接计人“营业外收入”科目。

8.“应付债券”核算的变化: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折溢价(即利息调整),并计算当期的利息费用。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9.“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变化: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

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1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①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⑧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已归还投资”科目,按照新准则,在“实收资本”科目中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范围扩大: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按照相关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注销库存股时,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新准则增设“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①企业为减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②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③转让(或转销库存股,应借记“银行存款”(或“股本”)等科目,按转让(或转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_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四、损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业务支出在新准则中改为“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新准则中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 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因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核算的变化发生相应改变。其他变化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变化主要有:①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②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

2.新准则增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

得或损失。

3.按新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不再分期摊销。

4.企业各项资产发生减值的,应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其中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并转回相应资产的减值准备。其他资产的减值不可以转回。

五、成本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

1.“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变化: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新准则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3.新准则增设“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其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期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当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更有哪些?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

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规范会计计量属性。

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

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

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

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

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

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

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

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

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

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

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

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

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

(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

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

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

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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