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文凯是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17年9月28日通过会议选举当任中国扶贫基金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是属于投资运营机构职位,不明确行政级别。所以不是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副部级。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
领导小组
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兼任组长,调整后的成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银行、供销总社、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调查研究;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
机构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1、研究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3、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消重点县的意见;
4、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
5、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
6、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7、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9、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行政人事司
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办公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扶贫开发和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建议;
研究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问题;
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
组织扶贫工作重大课题的研究;
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县的意见;
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参与拟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三西”地区农业专项建设的年度计划;
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并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
收集、整理有关扶贫信息,指导扶贫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资金;
(四)国际合作和社会扶贫司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
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组织协调东部地区对口帮扶西部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开发指导司
负责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扶贫搬迁和特殊类型贫困片区扶贫工作;
规划、指导、协调各地区扶贫项目的实施并指导跨省区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负责贫困地区防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指导革命老区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行政人事司。[2]
直属事业单位
(一)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二)中国国际扶贫中心
(三)全国扶贫宣传教育中心(主办杂志《中国扶贫》)
(四)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
主管社团
(一)中国扶贫基金会
(二)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三)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
(四)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五)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
地方扶贫部门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国的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郑恺其实私下一直都有默默的做公益活动,他从2010年开始接触公益活动以来,至今也已有十个年头了,但是因为他做公益的时候比较低调,也让大家忽略了他,如果不是因为他参加了中央电视电视台电影频道发起的“脱贫攻坚战—星光帮扶行动”曝光了他帮扶的是安徽临泉,我想其实还会有很多人不知道他其实一直都在做公益活动。
01、公益活动“爱心奔腾”
这个公益项目应该是当时郑恺做的第一个公益项目,这个项目是在2010年7月的时候由国际夏令营召开的,如今也有十个年头了,当时这个活动发起的时候,郑恺和来自北京四中的同学们一起在鸟巢里奔跑。
02、中国扶贫基金会的首席传播官
2017年的时候,郑恺担任中国扶贫基金会的首席传播官,在他的呼吁下有更多的小朋友成为了小小公益传播官,他也希望更多人都能够和他一起传播正能量,这一次他也走进了校园里,和小朋友面对面的交流,也为孩子们送去了图书以及书包,这些孩子们的纯真笑容又再次的打动了他,也深深的感染他一直继续做公益事业的决心。
03、“种草喜马拉雅”公益项目
这个项目是由自然堂“发起的,“种草喜马拉雅”这个公益项目已经三季了,郑恺又一次的携手自然堂为保护雪域生态环境而发声,也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改变与草原的相处方式,从而能够把更多的空间归还给大自然,保护植物多样性。
04、“青春恺模,勇于追梦”公益活动
这项活动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到科技创业项目,从而帮助年轻人以及鼓励年轻人实现自己的梦想,从这也能够看出郑恺其实在公益项目上一直都是不遗余力的在做宣传,在公益的道路上也是一直奋力前行。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 F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之一。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6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248.67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民众2908.72万人次。28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等级5A级基金会。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后,被民政部首批认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针对贫困的主要成因,中国扶贫基金会致力于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生计扶贫、救灾扶贫四大业务领域、建立了完整、系统、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2016年,3070家机构、14.35亿次公众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爱心款物总额4.71亿元,另有6..1万名志愿者,提供130.9万小时志愿服务。2016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支出捐赠款物4.56亿元。发放小额贷款66.5亿元,项目覆盖全国31省(直辖市、自治区)、868县、238所大学以及埃塞俄比亚、加纳、柬埔寨、缅甸、尼泊尔、苏丹、厄瓜多尔、海地在内的8个国家,共计4293989名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受益Z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原院长、公共管理学院原院长, 1982年毕业于宁夏农学院(现宁夏大学),1984和1987年在北京农业大学(现中国农业大学)分别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87-1989 在原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农村政策研究。1989年起任北京农业大学中德综合农业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后任国际农村发展中心主任。1990年赴德国及荷兰进修学习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学,1994年起在荷兰Ninmegen天主教大学进行发展社会学的在职博士研究(未完成论文)。1998年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农经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社会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全国妇联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国际扶贫中心*顾问,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顾问,英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英国国际发展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英国国际发展部新兴国家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OECD/DAC中国研究小组组长,中国国际发展研究网络主席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扶贫,参与式研究与发展、性别与发展、公民社会与发展,可持续资源管理,国际发展援助, 中非发展研究。先后作为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联合国系统,以及双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顾问在中国和世界各地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科委软科学奖,首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教育部社科研究奖,首届“友成扶贫研究奖”和全国扶贫系统先进个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个人简历
1981年获宁夏农学院学士学位。
1984和1987年分别获北京农业大学作物生态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1987-1989年在原中央书记处从事政策研究。
1989年开始任北京农业大学国际农村发展中心主任。
1990年赴德国及荷兰学习发展学。
1994年起在荷兰Nijmegen天主教大学进行发展学的博士研究(未完成)。
1998年开始兼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院长。
2002 -2015年1月任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
作为一名农村发展领域的*研究人员和专家,曾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两年,进行农村发展政策研究,并在多个国际组织供职,其工作和学习经历遍及二十多个国家,足迹遍布中国所有省份。其工作领域主要涉及农村发展、推广培训与沟通、农地系统研究、参与式研究与发展、参与式规划、性别与发展、可持续资源管理、扶贫、中国云南哈尼、彝族和瑶族的发展研究以及文化交流等方面。此外还担任了多项社会兼职:中国农经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顾问,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国际农业推广学会常务理事等。
教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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