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公司转让规定(基金公司转让价格)

2023-04-12 17:18:50 生活指南 group

投资基金公司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投资基金公司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1、明确后续实际经营业务的方向。按照私募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机构不可混业经营,即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分开,私募机构须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登记备案的选项。故如果要转让私募基金公司,要根据后续展业的内容,来寻找合适的公司。

2、拟任新法人建议要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按照协会备案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对于机构法人、以及风控经理、投资经理都是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如不具备,后续在申请私募登记备案时会遇到较多的反馈意见。

3、注册资本方面,收购标的注册资本应控制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过高的注册资本将给私募机构后续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基协针对近期私募机构备案申请的驳回意见显示:中基协在审核私募机构备案资格时,对于注册实收资本的比例,以及实收资本的来源(出资证明)审核严格。如投资人采用资金过桥拆借的方式完成注册资本实收,那么登记备案申请驳回的概率是极其高的。

4、注册地址问题。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允许私募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在a城市,但实际经营开展业务在b城市,是符合监管条例的。对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及后续的运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能否转让

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金投资公司转让规定(基金公司转让价格)

私募基金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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