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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显示,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8月19日丨安科生物(300009.SZ)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9亿元,同比增长36.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4亿元,同比增长50.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28亿元,同比增长55.27%;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1.93亿元,同比增长29.67%;基本每股收益0.15元。
据介绍,上海徽丰公司成立于2018年,总部设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业务。2020年公司荣获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风险管理公司类“*交易商”称号。
一直以来,上海徽丰公司以上海和安徽为双中心,在长三角地区通过合作伙伴间有效的信息沟通,推进集中订货、期现联动、品种互换等跨区域跨市场联动机制,努力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作战的业务联动大格局。上海徽丰公司利用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服务钢贸企业,传播风险管理理念。自2020年9月以来,上海徽丰公司与鑫金刚、钢钢好、钢银等安徽钢贸企业客户合作,签订仓单服务合同,上海徽丰公司向上游钢厂订货,销售给下游合作客户,累计实现建筑钢材贸易近9万吨。钢厂资源紧张,订单不能准时足额交付时,上海徽丰公司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下游客户建立虚拟库存,采购现货;在库存规模较大而现货销售不畅时,上海徽丰公司为企业对冲现货价格下跌风险;在期现货基差合适的时候,通过建立基差头寸开展贸易。
业内人士认为,上海徽丰公司在风险管理领域发挥着专业优势,积极联合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服务农业产业链,在多个地区推进和实施“保险+期货”项目,为涉农主体提供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来自上海徽丰公司的数据显示,1-8月份完成商业保险项目12个,涉及鸡蛋、生猪及花生期货品种,总权利金约150万元,总赔付近110万元,其中临洮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赔付率达500%。
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布局,深化与集团各子公司业务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抓住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的新机遇,涉足大宗仓储业务,协同集团各子公司共同助力安徽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显示,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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