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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轰动全国的吴谢宇弑母案,因近日曝出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消息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社会舆论倾向于认为二审不应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认为这是在为杀人恶魔开脱罪行,但其实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来看,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非易事。本篇文章中,笔者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及死刑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逐一讨论。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
1、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14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人员启动的模式,即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相应诉讼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而辩方仅享有启动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故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了国家司法人员启动鉴定的模式,这有利于实现案件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但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自由启动鉴定的模式,我们显然也剥夺了辩方单方启动鉴定的权利,这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尤其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往往就会变成被拒绝权,死刑案件的审判亦无法切实做到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2、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标准
吴谢宇弑母一案,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想必很多人都会很关注二审法院对辩方的鉴定申请作何答复,这就涉及到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问题,即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我国法律目前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并未做具体规定,但从“聂露勇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法院驳回辩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理由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启动鉴定的证明标准具体有如下几项内容:(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经伟、尹驰法官作为聂露勇一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在对聂露勇案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做相关分析时,对证明标准做了如下梳理:(1)其中具有上述1-3项及4-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2)如果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鉴定(3)如果具有4-6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果不具有以上6种情形,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
上述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可参考性,但在立法层面对于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证明标准依然是缺失的,这应该与我国当下精神病学的发展程度和精神病鉴定技术的不成熟有关,无法对具体标准做明文规定,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把握进行判断。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做精神病鉴定,这是一个医学问题,把医学问题交由司法人员去判断,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既加重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也难以很好的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期待随着精神病鉴定技术的日益成熟,能有具体详尽的证明标准被写进法律,解决这一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3、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不必然需要被告人本人同意
据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指出,一审宣判前,一审辩护律师就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但最终因吴谢宇本人不同意,没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那么,这当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要经过被告人本人同意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由此,辩护人应该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享有鉴定申请的权利。
精神病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自知力”,即病人是否知道自己有病。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无自知力的,不知道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反而是没有精神病的人,为了减轻罪责,喜欢伪装成精神病。一审过程中,吴谢宇本人应该也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他能活下来的*希望,但他却多次拒绝申请鉴定,这不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再加上吴谢宇的两个姑姑均患有精神疾病,怀疑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完全是合理的。
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享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而单独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而无需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同意,因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能拒绝申请鉴定。
二、应将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往往很多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合理救济,那么是否需要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呢?
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刑罚,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并且最为严厉的一个刑罚,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对于死刑的适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加之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很可能缺乏“自知力”,从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应从立法层面赋予辩方自由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程序中,国家司法机关垄断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利,而仅赋予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辩方程序权利的,最终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正义。
吴谢宇弑母一案,现在是引发社会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案件判决的重大影响,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在受到社会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驳回辩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比如以往的上海杨佳案件、陕西张扣扣案件等均被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如果二审的鉴定申请被驳回,将无法保护吴谢宇作为一个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这既不符合我国在刑事领域“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也不符合我国加强人权保护的法治理念。
考虑到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及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技术发展的程度,赋予辩方在所有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权利滥用、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多次重复鉴定的复杂局面。因此,为能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护的价值平衡,应从立法层面上赋予辩方在死刑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鲁泰A(000726.SZ)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5.8亿元,同比增长59.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亿元,同比增长113.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亿元,同比增长785.87%;基本每股收益0.18元。
上海曾经发生过一起沉重的案件,一名年轻小伙杀害6名警察,背后的起因居然是一辆单车,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名年轻小伙被抓时还一脸得意,这起案件在偌大的上海都是一件难得一遇的凶案,那么这起案件的背后,究竟还有着什么鲜为人知的事情呢?
这名年轻小伙名叫杨佳,1980年8月出生于北京,自幼内向,不到20岁便从北京来到上海打工,日子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也还算得上清闲,每逢空闲时间,骑着自行车在上海的街道巷口来回穿梭,就是杨佳生活中*的乐趣之一。
但就在2007年10月5日这天晚上,当时的杨佳正骑着自行车看着灯火通明的上海,夜幕来临时的上海,迷人而温馨,杨佳流连忘返地看着,嘴角扬起了淡淡的浅笑。
突然,杨佳被几位警察拦住了。
杨佳立马停下车,问警察说怎么了,结果对方要他出示自行车凭证,杨佳一听就愣住了,声称这车是自己租来的,哪来的自行车凭证,杨佳支支吾吾解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警察把他带到了派出所。
事后,警察通过调监控和查自行车的来源,证明了杨佳的自行车确实是借来的,杨佳这才摆脱了嫌疑,也是因为这件事,杨佳内心对于警察有着一股油然而生的仇视。
但警察心里本是公事公办,但这种事本就少不了会有误会,但从这件事起,杨佳心里开始对警察没有了一丁点好感。
时间来到了2008年7月1日,他特意用了好几天时间来策划一场对警察的报复,他购买了几公斤汽油,还买了刀具和榔头,目标正是上一次那队逮捕他的警察。
上午9点左右,杨佳先是在警局门口的警车前摔了几个啤酒瓶,引起保安注意后,他立马提着一把刀冲进了派出所,来势汹汹的杨佳根本没让警察们反应过来,接着警察们便是一个接连一个倒在了血泊之中,不到一个小时,杨佳一共用刀捅伤10名警察,其中有6名因为失血过多去世。
之后被控制住的杨佳被关在了派出所的21楼,期间脸上还带着一抹可怖的笑容,看上去就像是一副报复成功的神情。
后面的故事也就没多大悬念了,2008年9月1日,杨佳被判处死刑,最终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引起了很多心理学家的重视,有人便是怀疑杨佳是否可能有精神病,因为案发的时候,杨佳的母亲正在精神病住院,因此通过精神病的遗传性来看,杨佳有精神病的可能性还不小。
其实说来,精神病是否会疯疯癫癫的呢?还真不是。其实很多精神患者在生活中,与平常人根本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有的精神患者还比普通人更好相处,但精神病患者有着大部分有着一个通病,那就是会对生活中或大或小的事情钻牛角尖。
比方说,一次考试没考好,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是争取下一次考好一点,但精神病患者的思维逻辑是“我根本考不上,原来我不是读书的料”,直到最后在思绪上形成了一个绕不开的死循环。
因此不难理解,杨佳的事,本是一次相对正常的警察传讯,最后在杨佳的脑海里形成一遍遍的被迫害过程,后最终形成了是警察要害他,由此凝聚成了对警察的仇视。
不难想象,这是一场悲剧,从此杨佳以及六位警察的家,总共七个家庭要蒙上挥散不去的阴影,如今看来它依旧是一场难忘的悲痛。
海叔说春秋
失事黑鹰黑匣子(台媒)
海外网1月7日电日前,台湾空军的黑鹰直升机坠机,造成8死5伤的惨剧。台空军7日表示,因涉及原厂解读权限,将尽快将失事飞机黑匣子送给美方,以完整解读。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台空军司令部7日表示,因涉及原厂解读权限,已协调“美在台协会”,尽快将黑匣子送美完整解读。此次失事调查尚须搜集各项资料,黑匣子资料仅为其中一项,取得黑匣子资料后,再进一步与其他事实资料(如录音抄件、天气资料、飞行航迹、飞行计划及修护经历等),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及研讨审查等工作。
台空军称,本案已成立调查委员会及审查委员会,指派相关专业编成飞行、修护、医务、法务、气象等委员席位,另邀请“运安会”及飞机设计原厂公司,共同协助审查,并按“现场调查”、“事实资料搜集”、“分析”及“结论”等程序执行。台军要求外界“勿妄加臆测,报导不实言论”。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为查清黑鹰直升机失事原因,台军方和检方同步展开调查,逐一询问获救的“通次室次长”曹进平等5名生还者。5名生还者一致表示,直升机从松山起飞后,一路都很正常,天气也很稳定,并未感觉到气流影响飞行,或上下左右震动,更没有突然下沉的现象,出事前无任何异常情况,直到撞山坠毁那一刻。
图为黑鹰失事地图(台媒)
目前,黑鹰直升机的黑匣子初步判读已经完成。初步调查看不出有乱流迹象,约有八到九成可排除下沉气流问题,机械问题也可排除八成,但还有一张晶片卡未解读,将在一个月后公布,剩下的要进一步分析,是否有人为因素可能。
1月2日上午7时54分,台“参谋总长”沈一鸣等台军*军官共13人,搭乘编号933的黑鹰直升机从台北松山机场起飞,预计在上午8时20分抵达宜兰苏澳中正基地,于春节前夕慰劳东澳岭雷达站官兵。
岂料上午8时7分,黑鹰直升机消失在控制中心的雷达屏幕上,随后传来已坠毁在新北市乌来区桶后溪谷的消息,台“参谋总长”沈一鸣等8名军士官不幸殉职,“通次室次长”曹进平等5人负伤。(海外网/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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