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沪深300(华海药业*消息)

2022-07-01 13:59:49 基金 group

工银沪深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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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

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主代码 48100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1.0665

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49,243,879.01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单位:人民币元)

日的相关指标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001

本次分红为第十次分红,2017 年度第一次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时,至少

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60%;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除息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7 月 14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7 年 7 月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3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

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前(即 2017 年 7 月 12 日 15:00 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

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有期货有

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海药业*消息

股票代码:600521股票简称:华海药业公告编号:临 2022-021号

债券代码:110076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本次许可内容:

Medicines Patent Pool Foundation(药物专利池基金会,以下简称“MPP”)授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海药业”)使用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生产口服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奈玛特韦(Nirmatrelvir)”的仿制药和许可产品“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并在区域内(即95个中低收入国家,不包括中国)商业化许可产品及相关权利的非*许可。

上述生产包括对(1)奈玛特韦原料(药)及成品药(制剂)的生产,以及(2)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组合的生产。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许可为非*许可,获许可区域为95个中低收入国家,不包括中国。

2、本次许可下相关产品在商业化生产前,尚需完成相关技术交接且生产设施需经 SRA(严格监管机构,包括国际人类用药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 成员、或 ICH 观察员及与 ICH 成员相关监管机构等)批准或经世界卫生组织预审合格。

3、本次许可下相关产品的生产、在区域内销售等,须待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批准)方可实施。公司基于本次许可所生产的许可产品在相关区域内能否获得当地药品监管机构批准以及在该区域内上市销售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许可下相关产品在区域内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受新冠肺炎疫情发展、生产及供应链能力、市场竞争环境、销售渠道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就许可产品尚无在手订单、尚未开展相关生产。

根据协议,公司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成本(可通过第三方审计核实)加上合理加价(待定)进行供应。鉴于本次合作旨在帮助95个中低收入国家可负担地获取许可产品,相关定价预计将低于原研产品或在其他中高收入国家的售价,截至目前,该许可产品的具体成本和定价等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尚无法预计。

5、根据公开信息,截至本公告日,于全球范围内,辉瑞的奈玛特韦/利托纳韦组合包装药物已获得(其中主要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EU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有条件批准、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紧急特例批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附条件批准等。截至本公告日,该许可产品的临床数据仍有限,使用该药物可能会发生未曾报告过的严重不良事件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一、媒体报道情况

近日,MPP发布公告及相关媒体报告称,MPP 向包括华海药业在内的35家药企授权生产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的仿制药。

二、相关情况的核实

公司与MPP签订的《分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许可内容

基于Pfizer-MPP协议,MPP授予华海药业在区域内(即印度尼西亚、越南、埃塞俄比亚等95个中低收入国家)使用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奈玛特韦(Nirmatrelvir)”的仿制药和许可产品(“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开展生产,并对许可产品进行商业化(包括注册、零售、分销等)的非*许可(以下简称“本次许可”)。

许可产品是一个组合包装的口服小分子新冠治疗药物,其包括两个抗病毒药物,即奈玛特韦(Nirmatrelvir)和利托那韦(Ritonavir)。

本次许可下相关产品的生产将在经SRA批准或通过WHO PQ认证的生产设施上进行生产。

2、 产品价格

实际成本(可通过第三方审计核实)加上合理加价(经协商)。

3、 专利许可使用费

根据购买方性质的不同,华海药业应按照年度净销售额(定义依据协议)的5%或10%)向辉瑞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但基于Pfizer-MPP协议,前述专利许可使用费将自WHO宣布COVID-19不再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次月起开始收取。但在低收入国家的销售,将豁免向辉瑞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4、 其他

MPP有权依据《分许可协议》终止本次分许可。

5、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美国纽约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双方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应为美国纽约。美国纽约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三、许可产品的基本信息

许可产品是口服小分子新冠治疗药物“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组合”,用于治疗成人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轻至中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患者。

根据公开信息,辉瑞的奈玛特韦/利托纳韦组合包装药物已获得(其中主要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EU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有条件批准、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紧急特例批准以及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附条件批准。

根据MPP官网(https://medicinespatentpoolorg/)公布的信息,包括华海药业在内,MPP目前已向全球35家药企授予非*的生产、商业化以及相关权利的许可,以向全球95个中低收入国家供应许可产品。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MPP,是一家由联合国支持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组织,其主要办公地位于瑞士日内瓦。MPP通过自愿许可和专利池的创新方法,致力于增加中低收入国家/ 地区获得药品的机会。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等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就合作药品尚无在手订单、亦未开展相关生产,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对未来的业绩影响尚无法预计。

六、风险提示

2、本次许可项下许可产品在商业化生产前,尚需完成相关技术交接且生产设施需经 SRA(严格监管机构,包括国际人类用药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 成员、或 ICH 观察员及与 ICH 成员相关监管机构等)批准或经世界卫生组织预审合格。

3、本次许可下相关产品的生产、在区域内的销售等,须待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批准)方可实施。公司基于本次许可所生产的许可产品在相关区域内能否获得当地药品监管机构批准以及在该区域内上市销售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许可项下许可产品在区域内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受新冠肺炎疫情发展、生产及供应链能力、市场竞争环境、销售渠道及拓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就许可产品尚无在手订单、尚未开展相关生产。

根据协议,公司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加价(待定)进行供应。鉴于本次合作旨在帮助95个国家可负担地获取许可产品,相关定价预计将低于原研产品或在其他中高收入国家的售价,截至目前,该许可产品的具体成本和定价等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尚无法预计。

5、根据公开信息,截至本公告日,于全球范围内,辉瑞的奈玛特韦/利托纳韦组合包装药物已获得(其中主要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EU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有条件批准、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紧急特例批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附条件批准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工银沪深300指数a(481009)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

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主代码 48100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1.0665

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49,243,879.01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单位:人民币元)

日的相关指标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001

本次分红为第十次分红,2017 年度第一次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时,至少

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60%;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除息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7 月 14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7 年 7 月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3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

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前(即 2017 年 7 月 12 日 15:00 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

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有期货有

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

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主代码 48100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1.0665

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49,243,879.01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单位:人民币元)

日的相关指标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001

本次分红为第十次分红,2017 年度第一次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时,至少

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60%;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除息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7 月 14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7 年 7 月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3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

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前(即 2017 年 7 月 12 日 15:00 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

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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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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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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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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