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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5:42:37 基金 group

作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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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阿凯德”商标予以维持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3061462号“金阳阿凯德”商标,由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于2016年1月1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凯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2年申请人申请的第1774*号“凯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第37类服务项目上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在消费者中间造成误认混淆。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凯德”企业字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引证商标)

商评委认为:1.争议商标“金阳阿凯德”与申请人享有的引证商标“凯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建筑等服务上的“凯德”商标虽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享有的驰名商标构成抄袭、摹仿,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相关近似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4.申请商标由汉字“金阳阿凯德”构成,其“金阳”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九華山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该案的被异议商标是第12102225号“九華山玉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安徽九华玉业有限公司于 2013年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人造珠宝”等商品上,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青阳县朱备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805786号“九华山JIUHUASHAN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作出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九华玉业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异议商标)

九华玉业公司提出,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虽然原异议人申请了撤销复审,商评委亦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决定维持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但该决定目前正处于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确定

(引证商标)

商评委认为:1.被异议商标的显著的认读部分“九華山玉”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九华山”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手镯(首饰)、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饰物(珠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商评委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LNSME及图”商标维持有效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2042122号“LINSME及图”商标,由广州市芄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 动物用化妆品; 化妆品”等商品上,2014年7月7日 获得核准注册。印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LAKME Log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2.鉴于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LAKME Logo”美术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出处等特点或者提供者产生误认,也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评委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上体现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和*发表日期均为申请人自述的日期,对此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申请人并未提交作品创作过程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能认定本案申请人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过公开发表,以致被申请人有接触到上述作品的可能;3.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第(七)项欺骗性、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齐圣一宝 QI SHENG YI BAO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该案复审商标是“第5185663号“齐圣一宝 QISHENG YI BAO及图”商标,由自然人陆某于2006年3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墙砖; 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陆桥铨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复审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没有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通知,但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2.复审商标在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已由申请人许可桂平市高贵陶瓷有限公司使用至今。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综上,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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