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培训

2022-07-24 0:28:19 证券 group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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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9日

罚单显示,广发证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员工张俊,被广东证监局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违法事由为,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代客户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

同日另一份罚单则显示,天风证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李东亮,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被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这一违规在经纪业务中出现频率较高,今年已有多家券商员工因“代客炒股”相关问题受到处罚,涉及券商包括华龙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华林证券等。

广发证券员工“代客炒股”被罚

证监会一向重视券商合规经营,分支机构作为券商与零售客户展业的一线领域,向来是监管严查的重点,从违规原因来看,相关从业人员违法代客理财、违规诱导开户、无证上岗、合规风险意识淡薄、管控缺位等都成为违规重灾区。

根据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俊在广发证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其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也即通常所说的“代客炒股”。

张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认定张俊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截止2021年底,广发证券共设立284家营业部,其中124家营业部在广东。

近期广发证券各地营业部违规案例较多,2022年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就公布一起对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员工周某新的处罚,因其履职过程中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利用此进行“炒股”交易达1.1亿元,并明示他人进行趋同交易。

2022年4月6日,广发证券泉州温陵路证券营业部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福建证监局指出,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涉案员工亦被出具警示函。

2022年1月24日,广发证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员工陈军伟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天风证券员工介绍他人“账户管理”并提供担保

李东亮在天风证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也就是介绍他人“代客炒股”并提供担保。

李东亮的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认定李东亮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截止2021年末,天风证券共设立95家营业部,其中20家营业部在湖北。在研究业务的超额投入和持续深耕,成为天风证券的一张叫响名片。

2020年1月15日,天风证券天津分公司因投顾业务推广环节未实行留痕管理及无证上岗等行为被天津证监局处罚。同时该分公司财富管理部负责人也因员工无证上岗一事受到波及,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代客炒股”成受罚高发地,合规管控趋严

从今年发生的多起分支机构违规受罚情况来看,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并不鲜见,仅2022年,监管就已开出多张罚单。屡有营业部员工因代客炒股亏损而陷入纠纷,付出惨痛代价。

2022年6月2日,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财富经理万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波接受客户委托资金60万元,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8.81万元,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和万波开出罚单,并对万波处以10万元罚款。

与华林证券员工相类似的是,2022年5月12日,四川证监局公布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龙证券一线员工周鹏飞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成交金额1861.97万元。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该员工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022年4月14日,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员工李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也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2年3月18日,河南证监局对某券商洛阳南昌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杨某光开出警示函,由于其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同时,其所在营业部也因“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未及时报告重要事项等问题”,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2022年2月17日,天津证监局公布一则处罚决定,其中显示,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王某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一陈姓员工出具警示函,遭罚原因为“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对此,

根据多数罚单来看,多数从业人员无相应违法所得也暂未获得相应收益,更多是“义务劳动”,但也有个别从业者为进一步获取“介绍费”或客户承诺的收益分成等。例如从本次罚单的情况来看,天风证券员工介绍他人炒股并提供担保,则有可能涉及给个人操盘手介绍炒股客户并提佣。民间有一些个人操盘手,自诩赚钱能力突出,有券商客户经理出于额外收益考虑,介绍客户,甚至会签订担保协议,承诺保障本金安全等。

根据《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炒股本身明令禁止,无论是亏是赚,都将受到监管的惩处。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不能介绍他人代客炒股,更不能私下代客炒股,均是券商合规三令五申的行业铁律。目前火热的基金投顾业务,以及未来可能的股票投顾试点,或许有助于改善这一乱象,券商频频被罚的背后,是分支机构、营业部风控合规不足的体现,券商总部与分支机构本就存在管理触达延后、程序繁杂等问题,如何更好的管理好众多一线营业部,实现合规经营也是券商值得关注的问题。




广发证券官网首页

根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基金”)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的销售协议和相关业务准备情况,自2022年5月30日起,广发证券将开始销售本公司如下基金:

一、自2022年5月30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广发证券办理本公司上述基金的账户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日期、时间及办理程序请遵从广发证券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在广发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流程和业务规则请遵循广发证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且申请当日拟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处于正常交易状态,转出份额必须为可用份额,否则申请无效。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公司*公告中规定的费率执行。

2、除特别声明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广发证券办理上述基金之间以及上述基金与广发证券销售的上银基金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四、费率优惠活动

如广发证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上述基金将自动参加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费率优惠期限、业务办理的流程将以广发证券规定或公示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广发证券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广发证券正式销售该基金产品之日起,该基金产品将自动参加上述费率优惠活动。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登录广发证券网站:www.gf.com.cn;

2、致电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75;

3、登录上银基金网站:www.boscam.com.cn;

4、致电上银基金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肯特瑞为销售机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基金”)与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特瑞”)签署的销售协议和相关业务准备情况,自2022年5月30日起,肯特瑞将开始销售本公司如下基金:

一、自2022年5月30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肯特瑞办理本公司上述基金的账户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日期、时间及办理程序请遵从肯特瑞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在肯特瑞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流程和业务规则请遵循肯特瑞的相关规定。

2、除特别声明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肯特瑞办理上述基金之间以及上述基金与肯特瑞销售的上银基金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四、费率优惠活动

如肯特瑞开展费率优惠活动,上述基金将自动参加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费率优惠期限、业务办理的流程将以肯特瑞规定或公示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肯特瑞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肯特瑞正式销售该基金产品之日起,该基金产品将自动参加上述费率优惠活动。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登录肯特瑞网站:http://kenterui.jd.com;

2、致电肯特瑞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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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其中之一。修订内容

八、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第*中“执业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九条。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中“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中“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修改为“登记编号”。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 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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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培训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王超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开通可转债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4号

王超: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开通可转债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 )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证券官网首页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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