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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000687.SZ)于6月14日晚披露了2019年年报后,目前正处于停牌中,公司股票自明日(6月16日)复牌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华讯方舟”变更为“*ST华讯”。
同时,审计机构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曹健、谢维信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今年以来,华讯方舟的股价也是一路下挫。截至6月12日,其收盘价为3.36元/股,年初至今跌幅达50%。
业绩巨亏之余,华讯方舟还深陷债务逾期、诉讼缠身、被监管批评等诸多麻烦之中,与此同时,公司高管相继离职,控股股东欲转让股权离场给这家企业“雪上加霜”,仁东集团会顺利取得华讯方舟的控股权吗?
收购炸雷,两年巨亏
2019年,华讯方舟实现营业收入2.5亿元,同比下降83.51%;净利润亏损15.21亿元,同比下降208.63%;2018年华讯方舟净利润亏损4.93亿元,由于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81亿元,华讯方舟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华讯方舟是专业从事军事通信应用领域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的核心业务聚焦在军工无线通信产业、情报与公共安全产业、无人化产业及智慧产业等四大领域。华讯方舟于1997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华讯方舟表示,2019年公司业绩下滑主要是在去产能、去杠杆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公司对军民融合业务进行进一步规划,剥离部分业务;同时,受到客户需求及公司资金等内外生影响,公司业务订单下滑,交付及回款不及预期。
界面新闻注意到,华讯方舟在2019年对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全额计提商誉减值9亿元,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3.2亿元,是公司巨亏的主要原因。
公司业绩巨亏具体可追溯到2018年。2019年1月31日,华讯方舟发布2018年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母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元,此后在4月25日发布的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将2018年归母净利润向下修正为-4.88亿元。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实际归母净利润为-4.88亿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对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国蓉科技计提商誉减值,以及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损失所致。
2020年1月16日,因2018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及时等原因,深交所对华讯方舟及华讯方舟董事长吴光胜、董事兼总经理张沈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司连续两年巨亏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前期收购的子公司商誉减值所致。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间,公司的收购兼并举动很多,商誉随之不断累积增长。
其中南京华讯、国蓉科技是公司2015年通过资产置入及置出的方式取得。华讯科技彼时对拟置入资产国蓉科技、南京华讯作出业绩承诺,2015年-2017年两家公司合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4亿元、1.89亿元和2.2亿元,而南京华讯2015年就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华讯方舟的资产负债率高达107.72%,货币资金仅有6691.2万元,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分别为-29.54%和-633.73%。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持有的29.46%公司股份已全部质押并被冻结,实控人吴光胜所持股份的逾70%已质押并被冻结。
肆意掏空,债台高筑
除了业绩低迷以外,公司今年以来也是“麻烦缠身”,子公司银行贷款频频出现逾期,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事项,多次收到监管函,并面临重整的风险。
2月20日,华讯方舟收到监管函。监管函显示,公司2月19日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部分银行贷款出现逾期,涉及本金1亿元,同时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的10.06%。公告披露的贷款逾期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而公司迟至2020年2月19日才披露上述公告。
3月18日,华讯方舟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具体为公司对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续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陷入合同纠纷,天浩投资于2019年12月3日提出仲裁申请,其中华讯方舟涉及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达到4.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09%。经自查,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公司认为以上违规担保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月28日,华讯方舟发布《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5月19日,华讯方舟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冻结事项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据了解,公司于2月3日收到控股股东华讯科技的通知,华讯科技所持华讯方舟全部股权于2019年12月24日起被司法冻结,涉及数量2.26亿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占公司总股本的29.46%。
5月23日,因未及时披露前述子公司南京华讯贷款逾期事项以及控股股东华讯科技股权冻结事项,华讯方舟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高管离职,控股股东欲走人
在公司经营陷入泥潭之际,华讯方舟的高管相继离职,控股股东亦欲转让股权离场,为公司的未来更添几分不确定性。
1月21日,公司董秘李湘平提出辞职;3月16日,公司董事徐健、监事李晓丛离职;对2019年年报“无法保真”的独董曹健、谢维信于4月7日提出辞职,同时辞职的还有独董张玉川。此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刘天睿,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沈卫也相继离职。
对于高管的相继离职,深交所也发函询问。华讯方舟表示,三位独董离职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近年来和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变得不够顺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比较困难,管理层一再违规,人员更替过于频繁,且自身年龄较大,没有足够充沛的精力面对公司日益复杂的局面,因此辞职。
2019年7月,华讯方舟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及公司实控人吴光胜与深圳远致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华讯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5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总股本的18.94%)转让给远致投资,转让价为5.94元/股,总价为8.62亿元。股份转让完成后,远致投资或其指定的投资主体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讯科技为上市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上市公司将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布拟变更控制权的消息后,华讯方舟股票短期内收获四个涨停板。此后,公司深陷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和司法冻结的困境之中。
而华讯科技与远致投资的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了下文,直到2020年1月21日,华讯方舟公告称,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与仁东集团签署了《股权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仁东集团拟通过增资华讯科技、受让华讯科技股权等方式累计取得华讯科技不低于51%的股权,达到控股地位。
同时,吴光胜将其所持华讯科技33.8599%股权(对应15992万元出资额),并协调华讯科技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华讯科技不低于17.1401%股权,合计不低于51%股权,以委托管理方式由仁东集团依其经营管理方式统一进行管理,委托期限自正式股权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仁东集团及/或仁东集团同意或指定的第三方取得华讯集团的股权达到控股的比例时止。若后续能签署正式的股权托管协议,未来华讯方舟的实控人将由吴光胜变更为霍东。
据了解,霍东担任仁东控股董事长的一年多时间里,仁东控股甩掉了多年未能豁免的非标年报,从而脱胎换骨重获新生。
华讯方舟此番的股权托管目的很明确,仁东集团在实现对华讯集团的股权托管、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将运用自身金融产业整合的资源优势,为华讯集团带来新的经营性流动资金的支持,可优化、重组华讯集团现有债务结构,提升华讯集团的偿债能力。
不过,自4月2日披露控股股东与仁东集团的股权合作进展后,华讯方舟至今尚未公布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4月2日,华讯方舟表示,“因疫情影响,原定于3月31日前签署正式托管协议的计划无法按期实施,双方目前正就协议的具体细节进行商讨。”
近日,公募基金二季报披露完毕,全市场存续公募基金产品规模达26.98万亿元,较一季度末环比上涨6.64%。从资产净值来看,基金规模*的为货币市场型基金,资产净值10.65万亿元,占比39.50%;其次为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7.76万亿元,占比28.77%。
2022年Q2公募基金各类型基金占比情况
其中,债券型基金因其相较于股票型基金或混合型基金波动小,风险低的特点,成为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财务公司、大型企业及投资公司重要的投资工具,二季度规模增加值达6977.59亿元,居各类基金规模增加值的榜首。
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
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风险收益、资产配置等方面浅谈债券型基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及2022年*的市场表现。
01 债券型基金市场发展
债券型基金作为我国公募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体可分为纯债券型基金、混合债券型基金和债券指数型基金三类。其中,纯债型基金可根据运作方式分为主动纯债基金和被动纯债基金;混合债券型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指数型基金中的同业存单指数基金是近期发行火热的产品之一。
从发展历程来看,自2002年9月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第一只二级债基—南方宝元债券A到2014年底,债券型基金一直处于萌芽初期,12年间发行规模仅达到4500亿元。
债券型基金市场规模历史走势
2015年后,在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对债市融资的推动作用及股市惨淡、投资者避险情绪增加的背景下,债券型基金规模实现了质的飞跃,2年时间市场规模扩充超4倍。2018年资产新规落地后,摊余成本定开纯债基金迎来了发行井喷期,且逐渐代替中长期纯债成为债券型基金的主力品种。
今年,受权益市场震荡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波动较大,同业存单指数基金成为了债券型基金的“新宠”。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自2021年12月首只同业存单指数基金成立至今,市场共有存续同业存单指数基金31只,总规模达1770.49亿元。
同业存单指数基金概况
02 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
虽然债券型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固收类产品,是波动、回撤较小的稳健投资品种,但其仍需面临持有债券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杠杆风险等。
久期是衡量利率风险的重要指标,体现了债券对利率的敏感程度,久期越短,债券对利率的敏感度越低,风险也就越低。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组合久期低于1年的定义为短久期,超过3年的划分为长久期。
从2022年披露的*数据来看,目前市场存续的债券型基金以1-2年的中短久期为主,占比37.97%,其次为小于1年的短久期债券型基金,占比26.81%。长久期风格产品占比较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市场对于未来债券市场的悲观预期。
债券型基金久期分布占比情况
加杠杆操作是纯债型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方法,从杠杆风格分布来看,2022年二季度中低杠杆率(杠杆率<;;130%)的债券型基金较多,占比近80%。
债券型基金杠杆率分布占比情况
数据Choice数据整理
债券型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部分:利息、债券投资的资本利得和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通常情况下,票息收入贡献占据主要地位且较为稳定,波段交易收益贡献则随着债券市场整体水平容易有较为明显的波动,部分年份贡献甚至可能为负值。
从*披露的2022年二季报累计收益均值来看,债券型基金中可转换债券型基金平均收益*,为7.68%,短期纯债型基金平均收益*,仅为0.85%。
各类型债基2022Q2平均收益率情况
数据Choice数据整理
03 债券型基金资产配置
对于无法配置股票的短期纯债基金和中长期纯债基金来说,其债券配置比例通常在80%以上。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二季度,债券型基金总体配置债券占总值比为94.94%,配置股票占总值比为1.94%。
券种组合则多以利率债和信用债为主。2022年二季度,债券型基金持有利率债市值为3.53万亿元,占债券投资市值比40.82%;持有信用债市值为45.16万亿元,占净值比52.14%。各类券种中,市值增长率前三分别为同业存单、中期票据和国债,分别为12.80%、11.56%和10.36%。
债基各券种持有市值及增长率情况
从债券持仓明细来看,2022年二季度被债基持有最多的债券为苏银转债,持有基金数312只,持仓总市值99.0亿元;兴业转债、杭银转债位列二、三名。
2022Q2债基持有债券数TOP10
从混合债券型基金持有的重仓股来看,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金融业,占股票投资市值比分别为62.85%和12.39%。个股方面,贵州茅台、、宁德时代为基金持有数*的前三名,持股总市值*的前三名是贵州茅台、海康威视和隆基绿能。
2022Q2债基持有股票数TOP10
2022Q2债基持有股票总市值TOP10
04 债基发展机构观点
中信证券
2022年以来,内外部负面因素叠加,导致我国权益市场大幅震荡,大量公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受此影响净值大幅回撤,投资者风险偏好下行,更加关注低净值波动的产品。同业存单指数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货币基金和短债基金之间,填补了两者之间的产品空白,参考两者发展情况,同业存单指数基金未来增长空间巨大。
中金基金
今年以来,债券市场处于弱现实和强政策预期的博弈过程中,虽然在疫情扰动下二季度经济基本面存在压力,但经济全年稳步修复也是普遍共识,预计央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会保持灵活适度,市场整体震荡。在此环境下,机构投资者对中等久期、票息配置、杠杆策略或更为认可。
东方基金
转债市场与股市走势相关度较高。过去3年中,A股表现相对稳健,“固收+”类产品规模出现大幅增长,使得可转债市场受到较高关注,可转债整体估值也有所抬升。但站在当前时点,未来可转债市场整体难有较大机会,但结构性个券行情仍将存在,可适当关注。
2月17日盘中消息,10点22分*ST华 000687)封涨停板。目前价格1.43,上涨5.15%。其所属板块航空装备目前下跌。领涨股为*ST华讯。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上个交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85.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0.0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77.95万元。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ST华讯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ST华 000687)个股
北京4月18日讯 4月15日晚间,财达证券(600906.SH)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财达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24亿元,同比增长23.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亿元,同比增长27.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8亿元,同比增长28.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52.30万元,同比减少109.66%。
今日,财达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8.93元,跌幅8.78%,在证券板块49只股票跌幅第二。
财达证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总股本32.45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5亿元。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财达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2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15.7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8%,较上年同期增加0.53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财达证券资产总额452.93亿元,同比增长15.73%;负债总额341.29亿元,同比增长12.98%;资产负债率为65.72%,较上年同期下降1.90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证券经纪实现营收9.01亿元,同比增长4.43%,毛利率39.31%,比上年减少2.22个百分点;证券自营实现营收4.89亿元,同比增长70.16%,毛利率85.44%,比上年增加1.80个百分点;信用交易实现营收2.70亿元,同比减少6.37%,毛利率58.13%,比上年增加78.86个百分点;资产管理实现营收5788.49万元,同比增长57.02%,毛利率40.34%,比上年增加17.42个百分点;投资银行实现营收2.95亿元,同比增长9.13%,毛利率34.75%,比上年减少18.37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营收4.44亿元,同比增长122.66%,毛利率1.79%,比上年减少5.59个百分点;结构化产品实现营收9535.96万元,同比增长45.88%,毛利率84.94%,比上年减少2.40个百分点;总部及其他实现营收7269.57万元,同比减少33.87%,毛利率-188.67%,比上年减少209.45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完成信用债承销72期,同比增长35.85%,实际承销规模322.33亿元,同比增长22.54%,累计为企业实现直接融资585.05亿元。
2021年9月,财达证券完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凯腾精工精选层项目的保荐与承销工作,并于11月15日成功转板,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公司,该项目是中国证监会实施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工作指引以来,公司的第一单保荐项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持续督导新三板企业65家;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在审项目1家。
2021年,财达证券信用减值损失9366.31万元,同比减少72.19%。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24亿元。
截止2021年末,财达证券在职员工2,213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02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87人。
2021年末,财达证券应付职工薪酬5.46亿元,上年同期为5.59亿元,同比减少2.40%。
2021年,财达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21亿元,上年同期为6.25亿元。
经计算,2021年,财达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8.08亿元,上年同期为5.51亿元,同比增长46.65%。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报告披露日,财达证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7起,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1、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达钢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本金16,329万元,利息525.2495万元及违约金(以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公司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律师费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破申1号裁定受理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案涉股票进行拍卖。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标的股权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2、与周某某、童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申请,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购交易金额22,1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股票及1,000万股金亚科技股票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师费11.5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周某某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此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3、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冀民辖终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偿还融资本金8,404.972835万元及利息147.20375万元;(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按期回购股票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期间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至完成解除限售手续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擅自承诺延长限售股票期的违约金43万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5万元律师费;(6)财达证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在前述判决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8)驳回财达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五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案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
2021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831号执行裁定书,因科迪食品破产重整,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九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民事决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二决定书,其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以裁定方式认定了本公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84,049,728.35元的债权,其中本金、利息、违约金30,696,307.17元、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予以认定为优先债权,对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1,616,361.38元认定为劣后债权。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其中增加了河南科迪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科迪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丘市科苑牧业有限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公司不同意将科迪食品和九家子公司进行实质破产合并审理,并已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院的(2021)豫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
4、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508,99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②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初始交易金额2.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期间,以尚欠本金数额149,508,992.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④公司对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公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⑥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6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经法院两次拍卖后,全部商联卡已拍卖完毕,款项已到公司账户。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拍卖宏达股份的股票。
2021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对金花投资所持有的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股票的拍卖程序,原定开拍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由于金花投资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拍卖前撤回上述拍卖。公司向法官提出金花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21年11月3日,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并申请恢复对金花股票的拍卖程序。2021年11月30日17时10分,金花投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于2021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2021年12月17日,法院已对金花持有的宏达股份股票进行拍卖,拍得价格为98,977,565元,现该笔款项已划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5、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282.3779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日,以3,06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以8,5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以5,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分别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以上金额再扣减654.949451万元),支付律师费12万元;②判令财达证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4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3,06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所质押的1,1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8,5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质押的7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③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在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第①项及第④项判决内容,驳回公司要求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生效,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24日,公司与振发能源等被告和吉县晋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月24日,振发能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还款5000万元。
6、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一审开庭前,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华讯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8月2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20)冀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讯科技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603号关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了听证调查。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和相关债权申报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已对本公司债权金额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申请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已于2021年6月7日一审开庭完毕。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财达证券本金4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计算);②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③深圳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①、②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财达证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125695802股华讯方舟(证券代码000687)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财达证券对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⑥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后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向法院申请撤诉,2021年11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证明,(2020)冀01民初155号一审判决书于2021年9月4日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已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7、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粤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名下价值13,413.63万元的财产。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龚某某、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共计111170000元、利息(利息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出的律师费230000元;三、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龚某某质押的3035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其中1051万股流通股,1984万高管锁定股)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负担。截至目前,公司正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有一起,为与龚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未将其名下19,000,000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021年5月18日,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龚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将其名下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龚某某向民企5号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5日利息金额为11353829.06元);(3)龚某某支付截止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完成过户日止的补偿款(补偿款金额=本金102312350元+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的利息-1900万股股票对应的过户当天的市值);并判令龚某某将其名下696.53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按照过户当日对应的股票市值计算支付上述补偿款;(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龚某某承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受理。截至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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