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品牌排名,轮胎品牌排名佳通

2022-08-16 18:00:26 生活指南 group

轮胎品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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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中国品牌评级权威机构Chnbrand发布2020年(第十届)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名和分析报告。其中,汽车轮胎品牌排行榜中评选出了15名汽车轮胎品牌。


15家轮胎企业入选2020年中国品牌力指数


米其林以695.4分*位,普利司通、固特异分别以413.9分和359.7分位于第二和第三名。详细排名内容,请查看下图:


在2020年(第十届)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汽车轮胎品牌排名中,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锦湖和双星一直稳居前6名。


相比2019年品牌排名,倍耐力提升一名,排名第7;韩泰排名下降3名,排名第10;回力排名下降2名,排名第11。



此次品牌排名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之前是排名前9名,现在增加到15名。其中增加的轮胎品牌有德国马牌轮胎、三角、玛吉斯、朝阳、佳通和玲珑。德国马牌排名第8,三角排名第9,玛吉斯排名12,朝阳排名13,佳通排名14,玲珑排名15。


国内入选比例增加


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是由中国领先的品牌评级与品牌顾问机构Chnbrand实施的中国首个品牌价值评价制度。是测定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品牌力指数,是消费者和企业最信赖的品牌价值评价制度。


在2020年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排行榜中,中国轮胎品牌占比达到46%,其中在数量有了明显增多,由2019年的2家企业增加到现在的7家轮胎企业,其中三角、玛吉斯、朝阳、佳通、玲珑纷纷入选。



随着国内轮胎企业研发实力与产品竞争力的增强,中国轮胎企业在世界轮胎品牌排行中的影响力与地位逐渐提升。品牌影响力也是国内轮胎企业不断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内轮胎企业对于品牌建设的重视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这也为中国轮胎企业走出中国,走向世界奠定了基础。




透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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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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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记卡借款本金96977.47元、利息2076.62元(截止到2021年2月8日)、违约金2 669.81元、手续费2082.44元,以上共计:103806.34元,及直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信用卡是因为做生意赔了而逾期了,手头确实没钱了,这笔钱肯定还。之前和银行商量过分期还,银行没同意。现在能力不够,每月只能还几百,还本金,希望原告减免一部分利息。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原告是如何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李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利息按照信用卡章程约定,从免息期满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是*还款额的百分之五,手续费是取现费用的百分之一和现金分期的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其核发了贷记卡。李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消费,截止2021年2月8日,李某透支借款本金96977.47元、利息2076.62元、违约金2669.81元、手续费2082.44元,共计10380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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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96977.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本金96977.4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的约定标准自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总计年利率以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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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为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信用卡纠纷是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在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就发卡行和持卡人而言,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不足以支付的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2021年5月25日施行)。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息费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这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在审判实务中,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时常出现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发卡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所具有的融资性在给持卡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非理性消费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透支的风险。高额息费违约金虽然可以补偿发卡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风险,但其加重了持卡人的债务负担。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导致信用卡债权的不良数额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甚至产生恶意透支犯罪问题,在给持卡人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易引发金融纠纷和社会问题。因此,依法对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调整,对于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目的,《银行卡规定》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卡合同中相关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规制。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其中,第一类是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通用的无效情形。第二类、第三类则是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其目的在于规制单方拟定格式条款一方恣意追求单方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该条规定表明,尽管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其有违契约正义,故需要依据公平原则对失衡的契约自由进行矫正,当事人的相关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应认定无效。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如果银行卡合同中的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无效。

应予明确的是,无论格式条款不成为银行卡合同内容还是虽成为合同内容但被认定无效,都只是意味着该条款不能约束持卡人,不能按照该条款内容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但并不表明,发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关于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款规定主要从调整原则和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LPR的四倍)。根据*人民法院的观点,凡涉及金融机构的商事纠纷案件,无论是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律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规定。即债务人融资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时,已明确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也即原告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已经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被告庭审中也未辩解原告在与其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同时,虽然被告庭审中未以原告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明确主张所有费用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都无异议。因被告违反约定,未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应信用卡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借款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避免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卡领用合约特别是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提示内容上,对于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内容,银行完全可以在领用合约中举例加以说明,比如张某透支信用卡四个月逾期未还,该张信用卡将会产生费用(列明具体的消费金额),在列明具体费用的同时列出计算的方法,这样的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都非常直观和容易理解,让持卡人更便利地知晓逾期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提示方式上,可以要求办卡人在签字时将“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再抄写一遍,一方面能够说明银行进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对办卡人进行再次提醒。也可进一步让办卡人写明“我已知晓逾期还款时可能会产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复利等费用”等类似的内容,办卡人写到这些内容的时候自己就会对收费相关内容密切关注,同时也能使其从自身利益出发,督促银行工作人员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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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




轮胎品牌排名前十

Brand Finance是英国品牌评估机构,每年会针对各种品牌进行分析并演算出品牌价值排名。根据日前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8年度轮胎品牌*排名,各个品牌表现相当稳定,前十名品牌仍旧没有变动,仅有名次顺序上的调动而已。

有些轮胎品牌虽然大家都耳熟能详,但看到这个榜单有多少人是*知道这些品牌的归属地的。

有些品牌单从英文名字就能猜出个大概,但有些品牌名字却有很大的迷惑性。

2018年度轮胎产业最有价值品牌为米其林,第三的马牌,第四的邓禄普,第五的固特异,第六的倍力耐,看到这些品牌名猜它是欧美品牌,八九不离十。

但是如果沿用这些的思路去猜第二名普利司通,那就大错特错了。

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都曾经一直以为普利司通是美国品牌,谁也想不到它是纯正地日本品牌,而且还是世界第一大轮胎制造商,其早年间被称之为“石桥轮胎”,这样的名字就很日本,后来根据英文名“Bridgestone”,石桥将品牌改为“普利司通”。好比翠花取了个lucy,二狗取了个tony的英文名,正是这样的命名迷惑很多人。

第七名hankook韩泰轮胎有很强的地域文化特征,这很好辨识。

古天乐代言,是不是很想炸死它

第九名Yokohama优科豪马,十名住友Sumitomo也很好找归属地,这些英文名一看就知道是日语音译过来的。

Yokohama在2008年年前叫横滨轮胎,2008其在中国的名称正式更改为“优科豪马”,这也是其英文名称“Yokohama”的音译。

最值得一提的是,榜单的第八名maxxis玛吉斯有多少人是第一次知道这是中国台湾本土的品牌,是中国台湾正新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之一。

这点大家想不到吧?




轮胎品牌排名佳通

在如今的汽车市场,越来越多的车辆开始注重操控和性能表现,而消费者的年轻化,也推动了这一细分市场的快速发展。不过对于大多数家用车,特别是轿车来说,除了良好的操控表现外,舒适安静则更为重要,而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之一就是轮胎。



*好的轮胎不仅可以带给我们出色的操控感受,更重要的是同时还能够让驾驶者和乘客感到安逸与安全,而作为平时最常见的轮胎品牌之一,佳通轮胎的舒适F22就是这样*兼顾多面的好胎。




作为*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家用车轮胎,佳通舒适F22适配的车型十分广泛,其中不仅有我们常见的BBA主流车型奥迪A3、奔驰CLA级等,也有主流合资品牌的代表车型帕萨特、高尔夫、朗逸、东风标致408 ,以及像吉利帝豪GS、广汽传祺影豹等主流自主品牌车型。



那么佳通舒适F22是如何做到从自主品牌到豪华品牌,如此大跨度的车型差异中,均能使车主够感受到愉悦安全的驾乘体验呢?首先作为*强调静音舒适的轿车轮胎,佳通舒适F22采用了佳通特有的柔声降噪技术,在降低噪音分贝值,提升驾乘舒适性的同时,也能够带来更低滚动阻力和更短的湿地刹车距离,综合表现出众。



尽管从经济性角度来看,佳通舒适F22的价格还是非常平民的,但是技术层面毫不马虎。就拿轮胎表面的花纹说起,其经过*调节使得花纹块的长度、排列顺序以及相对位置关系得到优化,进而通过分散花纹块对地面的冲击能量,实现了花纹噪音频谱的调节,有效降低噪音,提升驾乘时的舒适性。



而除了纹理外,佳通舒适F22的花纹沟槽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其轮胎的综合性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轮胎的排水、制动、胎噪等等。并且佳通舒适F22将花纹沟槽设计为多角度排列,可以有效抑制轮胎接地的噪声能量,进而降低泵吸效应所带来的噪音,以第十代雅阁混动车型为例,在搭载匹配原厂18寸轮圈的佳通舒适F22轮胎后,在城市道路以时速80km/h行驶时,可将噪音控制在63分贝以下或更低,相比原厂64分贝还能更低,对于*混动车来说十分难得。



最后,为了能够有效地降低轮胎结构振动所引起的噪音,缓冲振动所造成的不舒适感,佳通舒适F22采用静音轮廓、结构设计与智能模拟评价方法来降低轮胎结构振动所引起的噪音,这种情况可能在平路上不太常见,但在一些道路狭窄的老旧小区里,骑上马路牙子时会明显感受到轮胎对冲击力的吸收。



当然了,除了对噪音的细心处理,佳通舒适F22轮胎同样注重环保与安全,整个轮胎采用全新硅导向技术和密炼工艺,可降低橡胶生热,在减少轮胎生热及滚动阻力同时节省油耗;配合高分散纳米白炭黑,结合网状破水错位刀槽,还可提高亲水性,有效刺破水膜,缩短湿地制动距离,提升湿地安全性,通过反复多次100~0 km/h的制动测试,这套佳通舒适F22轮胎能让混动版雅阁在39米的距离下稳稳停车,已经属于不错的成绩,可以说在保证出行安全的同时,又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柔声降噪,悦感随行。佳通舒适F22轮胎专注于驾乘体验的提升,如此全面兼顾的性能表现,还拥有出色的性价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确实是*在换胎时候值得考虑的好物。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轮胎品牌排名》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轮胎品牌排名、透支利息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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