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北京退休金调整)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2022-08-16 20:05:20 生活指南 group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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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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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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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1年9月2日至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片碱,款到付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又将自己订购的货物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转售第三方。但被告却始终没有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不肯发货。被告不发货,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第三方交货,为了不违约,原告只能从别处以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但此时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同类型货物价格,被告恶意不发货的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在生意往来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被告获取利益建立在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其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因原、被告沟通赔偿损失事宜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既得利益124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有原告资金的利息5969.30元(411675×4.35%/12×4)。以上两项合计:567848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1、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及既得利益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双方并未约定款到后发货的具体时间。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告知其要将采购货物转售给第三人。甲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乙公司无法预见。2、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片碱厂家生产不足,价格出现暴涨的情势变更事由,被告调整履行期限,不属于违约。3、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日、9月3日、9月1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氢氧化钠(俗称片碱),2021年9月2日合同约定单价为2450元/吨,66吨,总价格161700元;2021年9月3日合同约定单价2525元/吨,132吨,总价格333300元;2021年9月17日合同约定单价为4000元/吨,33吨,总价款为1320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三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对应货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9月24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1日将共计231吨片碱分七次向原告发货。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付款后,与第三方丙公司等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多份,随即将货物转售第三方,合同约定了价款,但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发货,导致原告无法向第三方发货,原告另从他处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

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其计算方式为:原告主张另从他处购买货物共计83794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原告主张差价款应计算为837940元-411675元=42626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24860元。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化工期货类产品资讯权威机构隆众资讯在其APP上发布的2021年10月12日5800元/吨,减去原告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2日向四家公司购买片碱共计1248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5969.3元。其计算方式为: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占用资金利息以411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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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差价款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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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问题。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也就是需要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以填平。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依学界通说,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2)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在审判实务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对于“可得利益”,司法实务会综合运用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等多种方法予以明确。

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该条为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条为过失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为损益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即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预见的内容,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4.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者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总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构成违约。其次,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差价款损失应如何确认。可得利益的数额应是明确的,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将转销第三方的情形明确告知被告,原告高价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然后自行参照某个价格算出的利润,既未有法律依据,并不能实现。且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价差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2021年9月2日、9月3日两份合同时货物价格变化不明显,此时被告一方难以预见到此后明显涨价,但在2021年9月17日签订合同时,价格明显上涨为4000元/吨,此时被告应当预见到不履行合同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第二,在本案中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以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差价款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又与其他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并未将转售情形告知被告。转售利润损失不能任意扩大。在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时,原告可及时与其他已签订合同的单位联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高价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虽实现了与下游单位的诚实信用,但形成了较高的差价款损失,但该损失并非*选择的方式造成。同时,原告在被告违约时应及时止损。原、被告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时价格已明显上涨,原告可在此时以当时价格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在此后购买货物时,有的价格高达5680元/吨,因此在损失的扩大方面,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第三,应考虑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及时履行,但被告在价格上涨后已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此后于2021年12月1日前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从合同履行后亦赚取相应的利润。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转售利润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最后,关于利息损失。因被告已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无依据,且预付货款利息属于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支出成本,不能同时给付。故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 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友军 郑爱村 邵素珍

● 法官助理:刘程

● 书记员:路迎新

● 编写人:孙友军 刘程


法官简介

孙友军

临淄区人民法院稷下人民法庭庭长

四级*法官


刘程

临淄区人民法院稷下人民法庭

五级法官助理




北京退休金调整

重磅消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2022年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

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等

快来看看

各项待遇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退休人员养老金

调整后的养老金7月底前发放到位

按照国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继续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今年的调整将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继续保持向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加大倾斜力度的调整办法,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本次调整面向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预计惠及318万余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于7月15日就可以领到当月和补发的养老金了。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01

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02

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今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数,每月增加0.2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2021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1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250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6250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对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6250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仍低于6300元的,还将补足到6300元。

王大爷,64岁、缴费年限37年,基本养老金为6255元/月。按照对应标准,应上调20元,与原养老金相加为6275元。但2021年12月养老金低于6250元的人员上涨50元后,部分人员会达到6300元(6250+50),高过王大爷的6275元,所以再对王大爷提高25元,使他达到6300元。在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中,王大爷实际每月增长45元。也就是说,今年调整,王大爷每月共增加192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6447元/月。

03

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今年继续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

▷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04

两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合计将普遍增加375元/月至405元/月。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调整后不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定额、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也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人均月增40元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本市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群体,人均每月增加40元,并从今年1月起补发,补发金额与本月养老金于7月15日发放到位。

具体调整标准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不满6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2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增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87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2元。新增人员的养老金差额部分,自领取待遇之月起补发。补发金额与本月养老金于7月15日发放到位。

2022年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58.75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32.10万人,本次调整惠及90.85万人。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继续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市自2001年起,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调整。2022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沿用去年标准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工资标准不调整,沿用2021年本市*工资标准。

▷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继续为每月不低于23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25.3元/小时。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59元/小时。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工资标准的90%,2022年,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保持不变。

一图帮您算清养老金涨了多少

转自:北京人社

首都之窗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鲁法案例【2022】309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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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1年9月2日至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片碱,款到付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又将自己订购的货物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转售第三方。但被告却始终没有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不肯发货。被告不发货,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第三方交货,为了不违约,原告只能从别处以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但此时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同类型货物价格,被告恶意不发货的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在生意往来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被告获取利益建立在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其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因原、被告沟通赔偿损失事宜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既得利益124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有原告资金的利息5969.30元(411675×4.35%/12×4)。以上两项合计:567848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1、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及既得利益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双方并未约定款到后发货的具体时间。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告知其要将采购货物转售给第三人。甲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乙公司无法预见。2、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片碱厂家生产不足,价格出现暴涨的情势变更事由,被告调整履行期限,不属于违约。3、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日、9月3日、9月1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氢氧化钠(俗称片碱),2021年9月2日合同约定单价为2450元/吨,66吨,总价格161700元;2021年9月3日合同约定单价2525元/吨,132吨,总价格333300元;2021年9月17日合同约定单价为4000元/吨,33吨,总价款为1320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三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对应货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9月24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1日将共计231吨片碱分七次向原告发货。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付款后,与第三方丙公司等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多份,随即将货物转售第三方,合同约定了价款,但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发货,导致原告无法向第三方发货,原告另从他处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

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其计算方式为:原告主张另从他处购买货物共计83794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原告主张差价款应计算为837940元-411675元=42626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24860元。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化工期货类产品资讯权威机构隆众资讯在其APP上发布的2021年10月12日5800元/吨,减去原告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2日向四家公司购买片碱共计1248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5969.3元。其计算方式为: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占用资金利息以411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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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差价款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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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问题。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也就是需要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以填平。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依学界通说,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2)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在审判实务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对于“可得利益”,司法实务会综合运用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等多种方法予以明确。

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该条为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条为过失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为损益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即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预见的内容,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4.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者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总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构成违约。其次,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差价款损失应如何确认。可得利益的数额应是明确的,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将转销第三方的情形明确告知被告,原告高价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然后自行参照某个价格算出的利润,既未有法律依据,并不能实现。且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价差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2021年9月2日、9月3日两份合同时货物价格变化不明显,此时被告一方难以预见到此后明显涨价,但在2021年9月17日签订合同时,价格明显上涨为4000元/吨,此时被告应当预见到不履行合同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第二,在本案中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以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差价款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又与其他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并未将转售情形告知被告。转售利润损失不能任意扩大。在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时,原告可及时与其他已签订合同的单位联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高价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虽实现了与下游单位的诚实信用,但形成了较高的差价款损失,但该损失并非*选择的方式造成。同时,原告在被告违约时应及时止损。原、被告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时价格已明显上涨,原告可在此时以当时价格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在此后购买货物时,有的价格高达5680元/吨,因此在损失的扩大方面,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第三,应考虑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及时履行,但被告在价格上涨后已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此后于2021年12月1日前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从合同履行后亦赚取相应的利润。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转售利润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最后,关于利息损失。因被告已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无依据,且预付货款利息属于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支出成本,不能同时给付。故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山东高院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学习让保险理赔经验更丰富,专业让保险理赔过程更简单,分享让保险理赔知识更普及。大家好,我是念念老师,今天我们来聊下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给雇员购买的、以雇主对雇员的法定工伤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雇主。本视频主要内容是讲解跟雇主责任险有关的知识点,以及雇主责任险涉及的四大类损失项目的赔款详细计算方式。

前言

1、雇主责任险赔款应该支付给谁?

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与雇员针对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按照赔偿协议金额支付赔款给雇员。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做到,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向第三方支付赔款的,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需要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许可后,才可以支付给雇员本人。

2、跟赔款有关的两个基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不是保本型的保障类保险,也不是盈利性的投资类保险,只是对突发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补偿型保险。

2、不可获利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雇员等不得通过保险获得高于损失金额额外利益。

3、跟赔款有关的两个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赔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2、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保险赔款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项目可以分为四大类,这四大类列举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住院津贴(需要保单特约或者附加)

三、伤残赔偿金

四、死亡赔偿金

接下来针对每一类损失项目做详细的分析,包含每一类损失的赔款计算方式,扣除项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每一项的赔偿标准等。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可赔偿医疗费=发票金额-其他报销金额-自费金额-免赔金额

1、发票金额都包含哪些费用;发票金额是符合保单约定医院的住院发票、门诊发票、具有外购药证明的药房发票的总金额。为了保证雇员可以的更好的治疗和有一个好的恢复环境,对于伤情严重的,需要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在乡镇村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具备第一时间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可以在村诊所、镇卫生院做紧急性治疗及抢救性治疗,情况稳定后需转入县级及以上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和恢复。具体以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其他报销金额包含哪些情况;其他途径报销金额是指在雇员治疗结束后,通过但不仅限于社保、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其他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等途径已经报销过的金额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和不可获利原则,此部分已经报销过的医疗费,需要扣除。

3、自费金额;根据保单条款对于医疗费的约定,医疗费不包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在计算医疗费时候应预计扣除。具体以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免赔金额;免赔金额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金额或者根据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出来的免赔金额。此项内容在保险合同正文有明确约定,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这里需要讲下相对免赔额和*免赔额的区别,相对免赔额是在总损失基础上减去免赔金额,如果损失金额扔大于赔偿限额,则按照赔偿限额支付赔款,如果损失金额小于赔偿限额,则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款;*免赔额是总损失金额大于限额的,则按照限额减去*免赔金额支付赔款,总损失金额小于限额的,按照总损失金额减去*免赔金额支付赔款。举个例子,限额10万,总损失12万,免赔金额1万,如果是相对免赔额,则赔款金额为10万元,如果是*免赔额,则赔款金额为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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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可赔付金额;公式中的每一项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就扣除,没有就不扣除,是否需要扣除,根据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确定。提醒大家一点,千万不要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事故进行保险欺诈,这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尊重事实。

二、误工费、住院津贴

A:误工费的计算有两个情况两个公式

1、误工费=合理的误工天数*当地*工资日标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误工费是按照当地*工资标准进行赔付。误工天数符合***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三期标准,才算是合理误工天数。误工天数于当地*工资日标准做乘法,就可以计算出应赔偿的误工费金额。

2、误工费=合理的误工天数*约定日工资/实际工资日标准;保单约定了误工费的日标准的,先要确定雇员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数,如果平均日工资高于保单约定的误工费日标准,按照保单约定的误工费日标准计算;如果平均日工资低于保单约定的误工费日标准,按照实际平均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比如员工实际日工资每天200元,保险合同约定误工费日标准150元一天,则按照150元一天计算误工费;再比如员工实际工资每天120元,保单合同约定的误工费日标准是150元一天,则按照120元一天计算误工费。你听懂了吗?没听懂的点赞关注收藏起来慢慢看,或者私信我。

B:住院津贴的计算公式

1、住院津贴=合理的住院天数*约定的津贴日额;合理的住院天数是遵医嘱及伤情事实,如果医生已经告知可以出院,但是仍然坚持住院的,不计入合理的住院天数。如果根据治疗情况,病情已经达到出院的条件,扔坚持住院的,不计入合理的住院天数。只白天输葡萄糖,没有治疗记录的住院天数,不计入合理的住院天数。住院津贴是需要通过特约加入保险合同内容的,如果没有特约,则不能得到住院津贴的赔偿,如果有特约,按照保险合同特约的每日补偿金额进行计算住院津贴,一般都约定有天数限制。具体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伤残赔偿金,雇主责任险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工伤标准鉴定,有两种计算方式

1、伤残赔偿金=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限额可以从保险合同中查询到,一般在保单的正文有明确的约定,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根据主险或者附加险约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系数进行确定。

注意1:没有附加伤残比例条款的,根据主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比如主险条款约定实际伤残对应比例系数是百分之一,九级伤残对应系数是百分之四,八级伤残对应比例系数是百分之七,如果发生雇员受伤确定为伤残,保单约定死亡限额100万,则十级伤残赔款是一万,九级伤残赔款为四万,八级伤残赔款为7万;

注意2:如果附加了伤残比例条款,根据附加险的约定比例进行计算,比如十级伤残对应比例系数为百分之十,九级伤残系数为百分之二十,八级伤残系数为百分之三十,如果发生雇员受伤确定为伤残的,保单约定死亡限额100万,则十级伤残赔款是十万元,九级伤残赔款是二十万元,八级伤残赔款是三十万元。

以此可见,有没有附加伤残比例的附加险,造成的后果就是计算伤残时候,对应的赔偿比例系数不一样。当然附加伤残比例条款,需要支付附加险的保险费。你听懂了吗?没听懂的点赞关注收藏起来慢慢看,或者私信我。

2、伤残赔偿金=按照工伤标准计算金额和按照上诉标准计算金额做比较,两者取低金额作为最终赔偿金额;这种情况是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需要先按照工伤标准计算出来一个金额,再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出来一个金额,两个金额做比较,取金额低责作为伤残赔偿金。这种情况多出现在高保额的一些保险合同中,避免因为高保额高比例计算出的赔偿金额远高于雇员实际的损失金额,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和不可获利原则的一种体现。

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赔偿年数+抚养费+赡养费+伤葬费

上一年度居民平均收入,可以在官网查询或者咨询专业人员。实在懒得问的,可以私信我,私信我之前记得点赞加关注哦。

赔偿年数:需要计算赔款的年数,受制于年龄因素。对于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人员,按照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雇主责任险的员工一般不会超过60岁,如果有特例,则超过六十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情况,按照*五年计算。

子女抚养费=抚养年数*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 /抚养人数;即抚养费等与需要抚养的年数乘以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除以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数,从而得出抚养费的金额。抚养年限从事故发生起抚养至十八周岁,事故发生时候已经满十八周岁的被扶养人,不在计算抚养费;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可以查询官网、咨询专业老师,或者私信我,私聊我之前记得点赞加关注哦。抚养人数的确定,事故发生前被扶养人父母健在且都有劳动能力的,按照两人抚养,事故发生前被扶养人父母其中一方已经不在或者其中一方没有劳动能力的,按照一人抚养。根据以上数据即可计算出抚养费的金额。

父母赡养费=赡养年限*上一年度地方人均消费支出/赡养人数;即赡养费等与需要赡养的年数乘以上一年度地方人均消费支出,除以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从而得出赡养费的金额。赡养年限从六十周岁起,止于全国范围统计的人均平均寿命当前应该是78岁,一次来计算赡养的年数;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可以查询官网、咨询专业老师,或者私信我,私聊我之前记得点赞加关注哦。赡养人数,独生子女的按照一人计算,有多个兄弟姐妹的,按照事故发生时候还存活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数计算,没有劳动能力的不计算在内。

伤葬费:当期职工平均月工资*6个月;伤葬费的计算很简单,就不在多啰嗦了。

以上是关于雇主责任险理赔方面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计算中,还有一个限制条件,这个知识解释起来比较复杂难懂,等课件做好,专门一起来分享抚养费赡养费的一个限制条件的知识点。下一期,让我们一起讨论下,在工作期间、公出期间、上下班途中、非因公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和死亡的,是否可以得到多次赔付。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损失补偿原则》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损失补偿原则、北京退休金调整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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