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保险(*保险)疫苗保险哪些情况可以赔偿

2022-08-17 18:05:26 生活指南 group

疫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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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

目前,市场上不少新冠疫苗保险产品主要保障为在疫苗接种后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如身故、残疾、医疗费用、不排除病例或原因不明病例、疫苗接种事故、偶合症身故伤残、法定传染病身故、意外住院津贴等,甚至对疫苗失效亦有保障。截至目前,有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友邦人寿、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弘康人寿等险企推出过相关承保产品。

不过,众多产品差别较大:有的是赠险,有的是专门的新冠疫苗险,有的则以意外险扩展责任范围,而且市场上以赠险和意外险的形式居多。年保费方面,赠险形式只要在部分保险企业的平台上领取即可,付费形式有些仅6.8元,有些则需要50元,价差较大。而这背后,最关键的是保障的内容相差也较大,不同的产品保障范围为从不到10万到50万元不等。其中,

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为接种管理好风险?对此,广州蜗牛保险联创人首席精算师李致炜认为:“目前市面上的保险产品选择空间大,一方面支持全民接种新冠疫苗,另一方面也提升民众对于接种疫苗的安全感。”在他看来,如何选择关键看需求,而新冠疫苗不良反应责任、新冠病毒感染确诊和复阳确诊等类型的责任,消费者需要着重关注,并看清保障责任范围。

与此同时,不少消费者疑惑为何保险企业推出免费领取相关疫苗保障保险呢?有业内人士透露,赠险是一种成本可控的有效获客方式,而且多数保险公司风险可控,因此作为福利的方式进行赠送,降低人们接种顾虑。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此外,在责任免除方面亦有示范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有六种情形,其中包括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等情形。

广州日报




*保险

与去年上半年选择上调*险利率相反的是,今年上半年,已有大型保险机构选择下调*险结算利率。

今年3月,平安人寿的41款*险产品纷纷下调结算利率;4月,中国人寿的多款*险产品折合年结算利率亦有所下调。南都·湾财社

事实上,今年年初以来,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均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了险企的投资收益及净利润数据。随着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险结算利率下调已逐渐成为保险机构当前的选择之一。

大型寿险企业下调*险利率

从今年3月开始,平安人寿的31款*险产品的年化利率已由4.2%降至4.1%;而10款*险产品的结算利率则由5%回落至4.9%。

资料平安人寿官网

资料平安人寿官网

而在4月当月,中国人寿的*险结算利率开始有所下调。

据南都·湾财社

资料中国人寿官网

中国人寿不少*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亦发生了类似的变化。 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型)(铂金版)在2018年7月之前的折合年结算利率为5.2%。而在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折合年结算利率人维持在5%,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折合年结算利率在4.5%;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而折合年结算利率为5.0%。而在2022年4月,折合年结算利率则略降为4.9%。

不过,南都·湾财社

资本市场不确定性加大,*险收益下调或成趋势

*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账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险的投资属性备受市场欢迎。不过,随着银保监会对*险监管力度的加强,不少保险机构主动采取优化保费结构、提高原保费规模、减少*险销售力度等措施。这亦导致2013年前后*险从动辄6%至7%的结算利率一路下滑至4%左右,而且*险的保费规模持续收窄。

南都·湾财社

事实上,今年年初以来,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均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了险企的投资收益及净利润数据。

中国人寿在一季报中表示,2022 年第一季度,受当期权益市场波动以及 2021 年同期基数较高的综合影响,投资 收益同比下降,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51.78 亿元,同比下降 46.9%。同样地,中国平安在一季报中亦指出,2022 年第一季度,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营运利润同比增长 10.0%至 430.47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206.58 亿元,同比下降 24.1%,主要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

中国平安指出,2022 年第一季度,随着美联储加速加息和缩表进程,叠加地缘冲突,进一步推高通胀预期和避险情绪,全 球资本市场经历了大幅波动,股市总体收跌,主要经济体市场利率快速上行。国内经济与美欧的周期错位有 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和市场的风险溢价显著提升,在岸和离岸主要股指均录得较大跌幅,市场利率区间震荡,信用利差有所上升。受以上因素影 响,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投资收益有所承压。

“2022年第一季度,国内利率水平仍处于低位,权益市场 出现较大回撤,公司投资收益承压。”中国人寿表示,公司坚持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适当调整长久期资产配置节奏,增配中短期固收品种缓解配置压力;把握权益市场中长期配置机会,稳健开展长期布局。

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环境日趋复杂,*险结算利率下调或将逐渐成为保险机构当前的选择之一。

采写:南都·湾财社




疫苗保险哪些情况可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将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其中,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时增加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时所使用的疫苗,并同时规定我国实施免疫规划制度。我国建立并不断优化免疫规划服务体系、免疫规划监测管理体系和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同时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对于接种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资格管理;对于疫苗的流通和运输实施冷链全程温度监测,从源头端、运输端防止疫苗质量问题,为接种者提供安全、规范的接种服务和安全、有效的疫苗,在控制疾病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近年来不断探索并完善疫苗预防接种的相关补偿机制,但现有补偿机制仍在补偿对象、补偿来源和责任分担等方面存在不足,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相关方面需要共同努力。

作者| 武迪「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文章|《中国保险》2022年第2期

我国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损害及其补偿机制现状

1.我国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损害现状

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明确因疫苗特性、疫苗质量、接种单位接种不合理造成的损害、偶合症、接种后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心因性反应等都不属于疑似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尽管疫苗异常反应发生概率只有约百万分之一,但是考虑到我国人口基数大,按照该比例每年有近千名儿童可能遭受疫苗异常反应伤害,对于接种儿童和其家庭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中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2019年接种疫苗剂次达5.36亿次,其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16298例。由于免疫规划疫苗不断扩大接种范围,加之我国人口基数大等因素,近年来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2.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现状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损害问题,我国自人用疫苗的研制和接种开始就进行不断探索和实践,尝试通过建立补偿机制的方式进行损害补偿,逐渐从传统相对单一的救济机制向现代多维救济机制发展。2005~2008年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8年青海省率先颁布《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各自的补偿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要求对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由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接种经费当中安排。

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中存在问题

1.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各省市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就补偿来源而言,现阶段我国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主要是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免疫规划疫苗的提供方和获利方,并不对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承担责任。反观各省市政府不因免疫规划疫苗而获利却要为免疫规划疫苗的异常反应承担主要补偿责任。在一些财政资金较为紧张的省市,政府只能通过降低补偿标准的方式进行不良反应损害经济补偿。但如此做法可能使受害者错过*治疗时间,缺少治疗资金,最终损害受害者的利益。针对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的损害赔偿,《疫苗管理法》中没有设置统一的补偿标准,各省市的补偿标准差异明显。由于疫苗流通范围广、覆盖面大的特点,有可能出现在不同省市接种同一批次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同损害不同价”情况。

2.补偿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主,对于精神补偿较少

各省市的补偿方式都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即对于受害者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后续补偿和康复费用。免疫规划疫苗主要针对于儿童人群进行预防接种,该类人群如果发生不良反应导致残疾或精神障碍,其后续的治疗费用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以政府补贴为主的补偿方式均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只能解决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短期困难,补偿短期损失,不能保障受害者长期生活。此外,大多数省市在经济补偿中缺少对于受害者精神损失补偿,如精神抚慰金、精神补偿金等。

3.疫苗生产企业以责任强制保险为主,缺少企业商业保险补充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其中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98个品种。经济实力强的疫苗生产企业数量少,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疫苗生产企业数量大且对抗风险能力不强。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提供大量补偿基金后实力削弱,可能会波及到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和流通。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疫苗生产企业基础生产。一旦发生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时,疫苗生产企业所投保的责任强制保险所赔付的金额不足以支撑疫苗生产企业应对大范围公众赔付,或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损害赔偿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最终疫苗生产企业可能濒临倒闭或破产。

4.商业疫苗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保障

对于当下现状,个人购买商业疫苗保险能够转移更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近年来也不断出台相应险种。但由于疫苗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小众市场,险种较少。针对疫苗预防接种风险责任,有专属疫苗险和部分意外险进行赔付,此外还有公司针对疫苗偶合症专门推出“疫苗偶合险”。但是综合性保障全面的疫苗险种较少,保障范围覆盖不全面。对于基础款的疫苗专属产品来说,保险额度相对偏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诉求。

5.公众投保商业疫苗保险意识不强

就补偿对象而言,针对免疫规划疫苗,公众投保商业保险意识不强。其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公众产生依赖心理。从本质上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概率相对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等较低,公众长期以来的侥幸心理,导致主动投保商业疫苗保险的人数较少。加之商业疫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公众在进行投保时选择空间狭窄,进而减少投保的可能性。

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方式探讨

1.促进政府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

我国在2005年制定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省级政府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中的立法责任和对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的经济责任。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财政补偿。但是单独依靠政府财政补偿模式存在弊端,不利于损害补偿顺利实施,主要体现在财政补偿方式仅适用于存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但是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情况暂不考虑,财政补偿环节较多,补偿周期长。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进步、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人数的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在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风险治理当中,逐步意识到保险补偿模式能更好地应用在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机制当中。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保险的方式,将损害补偿由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增加保障来源和保障水平,将部分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分散“外化”给保险行业,政府部门从补偿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行政压力,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推动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多层次综合补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20年10月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疫苗生产、流通程序之前必须购买相关责任强制保险,一旦疫苗发生不良反应需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依据约定承担质量赔偿责任。虽然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购买相关责任强制保险,但仅仅依靠强制保险,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发展。企业购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只能保障基础部分,还需要企业投保商业疫苗保险,从他律的被动强制投保到自律的主动分散风险,不仅提高了企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感,而且保险为企业提供了“安全伞”,能够促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疫苗研制。

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针对型产品,扩大保障范围

国家支持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但就目前商业疫苗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商业疫苗保险产品还处于不断完善和革新阶段。随着生命科学行业的发展,国内疫苗研发不断推进,加之新冠疫苗的规模接种,商业保险公司最近几年都有针对疫苗产品研发的不同保障方案,逐渐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疫苗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和推出相关疫苗保险时,考虑到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具有一定时期的隐秘性和潜伏期,可适当扩大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使更多青少年、中青年能够享受疫苗保险保障;同时扩大和完善疫苗保险保障范围,将收入损失、精神损害、丧葬费等列入补偿范围,进一步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完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投保意识

通过政府转变补偿方式,企业投保“双保险”,从疫苗的生产流通到后续补偿多环节提供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障。除此之外,公众自身的风险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其规模范围广、接种人群集中,更需要公众具有自身风险转嫁意识。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公司推销相关疫苗产品、接种医院引导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学习、掌握更多预防接种以及不良反应相关知识,打破公众原有侥幸认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后疫情时代,新冠疫苗更大规模接种。在政府不断呼吁公众尽早接种疫苗时,仍有少数人群抗拒接种新冠疫苗,其犹豫原因之一则是担心接种新冠疫苗后产生不良反应,对身体机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当下更应该引导公众投保商业疫苗保险,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顾虑,推动筑建防疫屏障。

后疫情时代,不仅对于疫苗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于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损失补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出更高的标准。免疫规划疫苗作为国家要求必须接种的疫苗,覆盖全国,流通于各省,其不良反应补偿机制更加受到公众的关注。财政补偿、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作用的多层次、多领域的补偿机制,日益为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风险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与此同时应该注意,无论是财政补偿还是保险保障,都是应对不良反应风险的良好手段,但不能成为疫苗责任的兜底者,必须严控疫苗质量,各方面机制才能更好发挥作用。通过疫苗生产企业、政府财政、保险公司三方面的保障,三管齐下,保障疫苗接种及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机制顺利建成及更好运行。





疫苗保险哪些情况可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将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其中,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时增加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时所使用的疫苗,并同时规定我国实施免疫规划制度。我国建立并不断优化免疫规划服务体系、免疫规划监测管理体系和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同时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对于接种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资格管理;对于疫苗的流通和运输实施冷链全程温度监测,从源头端、运输端防止疫苗质量问题,为接种者提供安全、规范的接种服务和安全、有效的疫苗,在控制疾病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近年来不断探索并完善疫苗预防接种的相关补偿机制,但现有补偿机制仍在补偿对象、补偿来源和责任分担等方面存在不足,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相关方面需要共同努力。

作者| 武迪「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文章|《中国保险》2022年第2期

我国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损害及其补偿机制现状

1.我国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损害现状

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明确因疫苗特性、疫苗质量、接种单位接种不合理造成的损害、偶合症、接种后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心因性反应等都不属于疑似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尽管疫苗异常反应发生概率只有约百万分之一,但是考虑到我国人口基数大,按照该比例每年有近千名儿童可能遭受疫苗异常反应伤害,对于接种儿童和其家庭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中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2019年接种疫苗剂次达5.36亿次,其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16298例。由于免疫规划疫苗不断扩大接种范围,加之我国人口基数大等因素,近年来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2.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现状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损害问题,我国自人用疫苗的研制和接种开始就进行不断探索和实践,尝试通过建立补偿机制的方式进行损害补偿,逐渐从传统相对单一的救济机制向现代多维救济机制发展。2005~2008年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8年青海省率先颁布《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各自的补偿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要求对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由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接种经费当中安排。

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中存在问题

1.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各省市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就补偿来源而言,现阶段我国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主要是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免疫规划疫苗的提供方和获利方,并不对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承担责任。反观各省市政府不因免疫规划疫苗而获利却要为免疫规划疫苗的异常反应承担主要补偿责任。在一些财政资金较为紧张的省市,政府只能通过降低补偿标准的方式进行不良反应损害经济补偿。但如此做法可能使受害者错过*治疗时间,缺少治疗资金,最终损害受害者的利益。针对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的损害赔偿,《疫苗管理法》中没有设置统一的补偿标准,各省市的补偿标准差异明显。由于疫苗流通范围广、覆盖面大的特点,有可能出现在不同省市接种同一批次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同损害不同价”情况。

2.补偿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主,对于精神补偿较少

各省市的补偿方式都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即对于受害者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后续补偿和康复费用。免疫规划疫苗主要针对于儿童人群进行预防接种,该类人群如果发生不良反应导致残疾或精神障碍,其后续的治疗费用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以政府补贴为主的补偿方式均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只能解决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短期困难,补偿短期损失,不能保障受害者长期生活。此外,大多数省市在经济补偿中缺少对于受害者精神损失补偿,如精神抚慰金、精神补偿金等。

3.疫苗生产企业以责任强制保险为主,缺少企业商业保险补充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其中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98个品种。经济实力强的疫苗生产企业数量少,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疫苗生产企业数量大且对抗风险能力不强。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提供大量补偿基金后实力削弱,可能会波及到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和流通。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疫苗生产企业基础生产。一旦发生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时,疫苗生产企业所投保的责任强制保险所赔付的金额不足以支撑疫苗生产企业应对大范围公众赔付,或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损害赔偿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最终疫苗生产企业可能濒临倒闭或破产。

4.商业疫苗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保障

对于当下现状,个人购买商业疫苗保险能够转移更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近年来也不断出台相应险种。但由于疫苗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小众市场,险种较少。针对疫苗预防接种风险责任,有专属疫苗险和部分意外险进行赔付,此外还有公司针对疫苗偶合症专门推出“疫苗偶合险”。但是综合性保障全面的疫苗险种较少,保障范围覆盖不全面。对于基础款的疫苗专属产品来说,保险额度相对偏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诉求。

5.公众投保商业疫苗保险意识不强

就补偿对象而言,针对免疫规划疫苗,公众投保商业保险意识不强。其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公众产生依赖心理。从本质上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概率相对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等较低,公众长期以来的侥幸心理,导致主动投保商业疫苗保险的人数较少。加之商业疫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公众在进行投保时选择空间狭窄,进而减少投保的可能性。

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方式探讨

1.促进政府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

我国在2005年制定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省级政府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中的立法责任和对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的经济责任。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财政补偿。但是单独依靠政府财政补偿模式存在弊端,不利于损害补偿顺利实施,主要体现在财政补偿方式仅适用于存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但是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情况暂不考虑,财政补偿环节较多,补偿周期长。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进步、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人数的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在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风险治理当中,逐步意识到保险补偿模式能更好地应用在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机制当中。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保险的方式,将损害补偿由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增加保障来源和保障水平,将部分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分散“外化”给保险行业,政府部门从补偿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行政压力,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推动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多层次综合补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20年10月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疫苗生产、流通程序之前必须购买相关责任强制保险,一旦疫苗发生不良反应需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依据约定承担质量赔偿责任。虽然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购买相关责任强制保险,但仅仅依靠强制保险,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发展。企业购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只能保障基础部分,还需要企业投保商业疫苗保险,从他律的被动强制投保到自律的主动分散风险,不仅提高了企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感,而且保险为企业提供了“安全伞”,能够促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疫苗研制。

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针对型产品,扩大保障范围

国家支持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但就目前商业疫苗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商业疫苗保险产品还处于不断完善和革新阶段。随着生命科学行业的发展,国内疫苗研发不断推进,加之新冠疫苗的规模接种,商业保险公司最近几年都有针对疫苗产品研发的不同保障方案,逐渐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疫苗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和推出相关疫苗保险时,考虑到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具有一定时期的隐秘性和潜伏期,可适当扩大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使更多青少年、中青年能够享受疫苗保险保障;同时扩大和完善疫苗保险保障范围,将收入损失、精神损害、丧葬费等列入补偿范围,进一步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完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投保意识

通过政府转变补偿方式,企业投保“双保险”,从疫苗的生产流通到后续补偿多环节提供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障。除此之外,公众自身的风险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其规模范围广、接种人群集中,更需要公众具有自身风险转嫁意识。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公司推销相关疫苗产品、接种医院引导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学习、掌握更多预防接种以及不良反应相关知识,打破公众原有侥幸认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后疫情时代,新冠疫苗更大规模接种。在政府不断呼吁公众尽早接种疫苗时,仍有少数人群抗拒接种新冠疫苗,其犹豫原因之一则是担心接种新冠疫苗后产生不良反应,对身体机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当下更应该引导公众投保商业疫苗保险,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顾虑,推动筑建防疫屏障。

后疫情时代,不仅对于疫苗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于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损失补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出更高的标准。免疫规划疫苗作为国家要求必须接种的疫苗,覆盖全国,流通于各省,其不良反应补偿机制更加受到公众的关注。财政补偿、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作用的多层次、多领域的补偿机制,日益为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风险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与此同时应该注意,无论是财政补偿还是保险保障,都是应对不良反应风险的良好手段,但不能成为疫苗责任的兜底者,必须严控疫苗质量,各方面机制才能更好发挥作用。通过疫苗生产企业、政府财政、保险公司三方面的保障,三管齐下,保障疫苗接种及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机制顺利建成及更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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