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离职工资结算规定〖我因病不能上班去辞职他说要按劳动法*工资结算是否在理〗

2025-06-15 11:01:58 基金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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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的,工资按照你们约定工资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仅供参考。

2、具体情况需分析处理。通常来说,无正当合理理由让员工继续待岗而仅发放*工资的行为,涉嫌违规。举例来说,若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等客观因素所致,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标准执行;若跨过此周期,员工持续工作状况下,工资仍应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3、对于因病不能上班的处理如下:法定医疗期的员工工资企业应当依约支付,*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主动要求待岗,工资该如何结算

〖壹〗、员工主动要求待岗,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每月支付放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要求,则不需要发放其待岗工资,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叁〗、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肆〗、如果公司停业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如果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伍〗、在劳动者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待岗制度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国有企业,目前不仅国有企业沿用,许多非国有企业也采用该制度,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制度可被认定为合法。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其监管。企业工资分配需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形式为货币且需按时足额。政府对工资支付工作实施领导,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行政部门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工资支付,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建议,支持劳动者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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