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案例(大数据恢复)贷款担保案例

2022-08-21 17:05:29 生活指南 group

担保贷款案例



本文目录一览: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02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系朋友关系,裴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予一定利息。田某无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7万元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全部资金转入裴某某个人账户。后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田某19200元,剩余50800元未按约定还款,遂田某将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裴某某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03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田某。


04

【案例解读】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05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那些?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1.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承办法官: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 田长锋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审核:赵映、金晶 |




大数据恢复

IT之家 8 月 2 日消息据不少网友反馈,8 月 2 日早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服务器崩了,显示应用服务异常。IT之家编辑测试发现,加载缓慢,接收不到验证码,后提示网络错误。

今天中午,中国信通院官方微博发文称,现已基本恢复服务。据实测,目前国务院客户端及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均可以正常打开行程卡,此外手机也可以正常接收验证码。

今天上午中国信通院表示,近日行程卡查询量突增,系统服务压力不断增大,我们正在全力优化,保障稳定运行。如您在使用行程卡网页版、微信小程序或 App 中遇到网络错误等服务不稳定的情况,您仍然可以通过短信方式查询:发送短信 CXMYD 到所属运营商(电信 10001/移动 10086/联通 10010)进行查询。




贷款担保案例

2015年,柳州市民覃女士

用她和女儿的11套房产,

替自己的侄子作担保,

没想到,覃女士自己却成了被告,

11套房产也将要被拍卖,

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

当时侄子王某说他老婆的亲戚韦某,在宜州生意做得很大,他打算入股搞养老院、万亩林场、万头猪场,很有发展前景。

覃女士称,王某是她从小看着长大的,而且有多年金融投资工作经验,所以对他格外放心。

当王某拿出一份与河池某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并提出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担保,向河池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投资时,覃女士爽快地答应了。当时王某还承诺,把投资收益的1%作为覃女士作担保的报酬。

2015年2月28日,覃女士和女儿在王某的带领下,去河池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后,王某留下了覃女士的不动产证,并找借口将她们支开。

没想到几个月后,覃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覃女士:“法院的传票说有两笔贷款,借款人不还款,我们作为担保抵押人就被起诉了。我们拿起诉书一看,才发现借款人并不是王某。”

法院判决,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覃女士和女儿作为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母女俩用于作担保的11套房产将被处置。

2016年,在法院即将对覃女士母女的房产处置时,透露了一个细节,就是覃女士作担保的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上报的营业收入也查不到任何线索,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覃女士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发现,她作担保的两笔贷款,总计570万元,在到账后第二天,就被王某及韦某转移,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和放高利贷。

覃女士立刻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

但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直到2020年12月初,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才正式立案调查此事。目前,柳州警方已将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的调查情况,函告河池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

侦办案件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案件涉嫌骗贷及是否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应由河池警方立案侦查。

目前,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他们将进一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先刑后民”情形,再按规定处理案件执行的问题。

志愿律师徐泽鹏表示,替人作担保是一件非常冒风险的事,事前的调查了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他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应查实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审理。另外,就案件中可能存在骗贷、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建议覃女士向银保监部门反映。

今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告知覃女士,他们将对她涉诉的贷款案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展开调查。

转自丨法治最前线

南国早报




担保贷款案例分享

2015年,柳州市民覃女士

用她和女儿的11套房产,

替自己的侄子作担保,

没想到,覃女士自己却成了被告,

11套房产也将要被拍卖,

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

当时侄子王某说他老婆的亲戚韦某,在宜州生意做得很大,他打算入股搞养老院、万亩林场、万头猪场,很有发展前景。

覃女士称,王某是她从小看着长大的,而且有多年金融投资工作经验,所以对他格外放心。

当王某拿出一份与河池某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并提出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担保,向河池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投资时,覃女士爽快地答应了。当时王某还承诺,把投资收益的1%作为覃女士作担保的报酬。

2015年2月28日,覃女士和女儿在王某的带领下,去河池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后,王某留下了覃女士的不动产证,并找借口将她们支开。

没想到几个月后,覃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覃女士:“法院的传票说有两笔贷款,借款人不还款,我们作为担保抵押人就被起诉了。我们拿起诉书一看,才发现借款人并不是王某。”

法院判决,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覃女士和女儿作为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母女俩用于作担保的11套房产将被处置。

2016年,在法院即将对覃女士母女的房产处置时,透露了一个细节,就是覃女士作担保的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上报的营业收入也查不到任何线索,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覃女士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发现,她作担保的两笔贷款,总计570万元,在到账后第二天,就被王某及韦某转移,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和放高利贷。

覃女士立刻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

但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直到2020年12月初,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才正式立案调查此事。目前,柳州警方已将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的调查情况,函告河池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

侦办案件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案件涉嫌骗贷及是否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应由河池警方立案侦查。

目前,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他们将进一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先刑后民”情形,再按规定处理案件执行的问题。

志愿律师徐泽鹏表示,替人作担保是一件非常冒风险的事,事前的调查了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他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应查实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审理。另外,就案件中可能存在骗贷、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建议覃女士向银保监部门反映。

今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告知覃女士,他们将对她涉诉的贷款案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展开调查。

转自丨法治最前线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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