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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惠民举措。在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业及消费者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围绕贷款买车时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购车息费、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以及逾期还款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梳理了相关法律风险点,给予温馨提示。
张晓莉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贡 政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案情
简介
陈某为买车,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12万元,陈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陈某可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约定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为A公司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陈某指示将12万元直接付给了4S店。陈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即自行从4S店提车使用。嗣后,陈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车辆,并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陈某不服,明明车辆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自己,车辆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凭啥取回车辆呢?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选择了融资租赁这一金融方案。实践中,部分车辆融资租赁采用以下业务模式:承租人(消费者)将其自销售商处购得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般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车辆,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为登记的抵押权人,故仅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办理的系抵押贷款业务的误解。事实上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大相径庭。例如,当消费者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取回并处分车辆;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还款不能时方能行使抵押权。
因此,消费者选择融资方案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认识偏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这费那费,利息知多少
张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下一笔积蓄,来到4S店买车。然而,贷款买车还是全款买车却让他伤透脑筋。明明自己的积蓄够全款买下一辆新车,但是4S店销售员却极力推荐他贷款买车,还推出了优惠的购车方案,张某心动签下了《贷款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总价20万元,贷款金额12万元,贷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个月还款10600元。那么,贷款买车所谓的优惠真的名副其实吗?
法官说法
“日息万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车带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类吸引眼球的标语,那么这样的息费标准到底是什么含义?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刺激销量,还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贴息”等促销政策,但同时收取手续费、保险押金等。消费者在面对眼花缭乱的息费时,该如何避免优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费的算法,首先要记住以下这三条:
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为融资成本;
2. 利息、综合费、手续费,无论什么名义,按月支付的均为息费;
3. 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息费比较。
就拿案例中的贷款金额举例,同样的借款额、借期、息费,在不同还款方式下,实际费率则大不相同。
情形1:“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到期日归还本金12万元。
情形2:“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情形3:预扣1万元服务费,“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测算3种情形下的实际费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种情形中,虽然消费者最终支出的息费金额与第1种情形一致,但由于每月均归还部分本金,故消费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逐月减少,而每月息费若保持不变,则每月的实际费率逐月增加,由此综合年利率较第1种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种情形中,由于消费者收到的本金中预扣了1万元服务费,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少于第2种情形,同样息费对应的每月实际费率相应增加。
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货比三家寻找更为优惠的融资方案,此时不妨参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将各种方案换算为同一种计算方式后再行进行比较。
不要轻信口头允诺
林某为买车,通过B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与B公司订立了《车贷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并以自有车辆抵押给B公司,借款期限36个月,月综合费率0.7%。业务员张某还口头表示,因为B公司账户不能正常扣划款,林某需每月将应付款支付到公司的另一业务员徐某某的个人账户内。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综合费后,B公司向林某出借了10万元。林某归还了24期款项后出现逾期。B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诉讼中,B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和林某实际履行的金额出现争议,B公司否认实际收款人徐某某的业务员身份,亦否认授权徐某某代B公司收款,《车贷借款合同》对收款人并未作明确的约定,林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或业务人员在宣传产品时口头承诺了各种所谓的优惠政策,或口头要求部分款项支付到业务人员个人账户,但相关内容实际均未落实为合同条款。诉讼中,消费者往往以双方曾作出口头约定为由进行主张,但若缺乏确凿证据,法院通常难以采信。
此外,部分消费者系通过借款平台与出借人订立合同,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业务人员并非借款合同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有些消费者听信业务人员的要求,直接将还款支付到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此时亦容易引发纠纷。
而一旦面临诉讼,消费者诉讼能力相较于公司主体往往较弱,相关证据的调取费时费力,且在多层嵌套的法律关系下,相关事实的认定本身即存在难度。因此,消费者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
2.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后再行签约;
3. 口头约定需落实到纸面;
4. 向对方公司或合同载明的收款账户进行付款;
5. 留存付款记录。
逾期还款,后果很严重
赵某为贷款买车,通过C金融产品服务网站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执行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若任意一期款发生逾期的,则C公司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且加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在上述贷款执行日利率水平上加计30%,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逾期贷款本金+未还利息)*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构成违约的,C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追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C公司发放借款后,赵某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C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罚息计算方式或为在期内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或为按一定标准每日计收。若逾期期数达到合同约定情形,出借人、出租人还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或租金加速到期。如果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消费者可能还将为此支付诉讼费,并赔偿借款人为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除了需额外支付高额费用外,消费者还可能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此后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因此,一旦选择贷款方式购车,消费者务必要做到诚信履约。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
文字:张晓莉、贡政
我们都知道,在股市里估值决定价值,价值决定股价!
价值越高的股票往往估值越低,机会越大;
价值越低的鬼獒往往估值非常高,风险非常大;
所以,光看股价是没有用的,因为股价的高低不能够反应出估值的高低,也就无法体现出价值的高低,自然也没有任何的说服力。
真正要懂的一定是如何分辨估值,因为它决定了价值。
对于估值来说,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市盈率进行判断。
今天,我们就着重说一下介绍下市盈率!
股市里的市盈率到底是什么?它有哪些种类呢?
市盈率是一个总称,英文缩写为Price Earnings Ratio,简称P/E或PER,而它又被区分为三大种类:
1、市盈率(动),动态市盈率=现价/全年“预估”每股收益。
2、市盈率(静),静态市盈率=现价/前一年的每股收益率。
3、市盈率(TTM),也叫滚动市盈率,滚动市盈率=现价/前12个月的收益总和。
那么,如何来解释这三种市盈率呢?我们用三个举例来说明:
①市盈率(动)的例子:
假设某上市公司的2019年第一季度的利润为5个亿,而后面2019年的Q2~Q4利润并没有落实,这个时候,动态市盈率就会以一个预估的方式推算出2019年全年的利润为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4,从而通过公式动态市盈率=现价/全年“预估”每股收益来计算出一个结果。
②市盈率(静)的例子:
假设2019年才刚刚开始,那么计算一家公司市盈率(静)的时候就会以前面2018年的利润作为计算方式,既现价/(2018年一季度每股收益*4)
③市盈率(TTM)的例子:
假设2019年过去了4个月,那么计算该公司市盈率(TTM)的方法就是通过用过去4个季度数据计算当前估值,也就是2018年的Q2~Q4利润+2019年Q1利润计算出当前上市公司的市盈率TTM数值;
结论:综合三种市盈率的利弊来看,滚动市盈率TTM采取的是过去4个季度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充分、直接地表现出当前一个大周期里的情况,不但弥补了季节性产生的客观差异,还可以避免预测性市盈率的不确定性。
所以,市盈率(TTM)其实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和信赖,运用得也更多,更广泛!
对于市盈率判断估值我们需要有一个认识,那就是“简单”,却又没那么“简单”!
其实通过市盈率来判断高估、低估的方法很简单,但又不那么“简单”!
简单的是,一些随手可以查到的数据就可以体现出一只个股或者指数的估值!
但不简单的是,不同的数据在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板块,不同的个股上,有着完全天差地别的差异。
就好比,普通的市盈率判断数据是这样的:
PE在0-13 左右:即表示价值被低估;PE在14-20左右:即表示处于正常水平;PE在21-28左右:即表示价值被高估;PE在28以上 :即反映股市出现投机性的泡沫;就拿A股的上证综指来说,即使如此。从1991年A股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许多次的大级别熊市,而每一次,只要上证综指的市盈率(TTM)低于20倍就是处于一个合理正常的水平,低于13倍就是超跌,严重低估水平,这对于普通的判断来看,完全没有毛病!
这就是我所谓的“简单”,一个数据就可以说明问题,不需要你动脑子,只需要你做一个参考。
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市场,拿美国的标普500指数来进行参考,得出的答案就完全不同了。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股市从1900年~2009年的历史里,同样出现了许多次的牛市和熊市周期,并且出现了所谓的高估、风险、合理、以及低估周期。
但是对照着PE在14-20左右即表示处于正常水平,以及PE在21-28左右即表示价值被高估的判断准则,就显得不那么恰当。
例如,A股在1996年516点阶段性大底的时候只有19倍的市盈率,而在美国19倍的市盈率可能已经达到了高风险的区域,这就是完全不同的结果。
所以,同样的数据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金融市场,得出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我所谓的“不简单”!
这个“不简单”不仅仅体现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而且在同一个金融市场里的不同板块、不同行业同样也是如此!
对于像银行、地产、以及建筑等产业来说,它们的未来利润和空间是看得见的,也是非常稳定的,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时候他们的行业平均市盈率就非常低,大量处于10倍左右,甚至以下。
这个时候利用PE在14-20左右即表示处于正常水平的标准去评判显然不对。
同样的,对于那些互联网、新能源、以及人工智能这类的有无限可能和发展空间的行业来说,它们的利润增幅以及受关注程度,甚至对于未来发展的贡献是相对较高的,所以行业的平均市盈率也会有所提高。
这个时候利用PE在21-28左右即表示价值被高估的标准去判断可能又是错误的。
这就是“不简单”的又一个原因!
个股也是如此!
如何真正通过市盈率(TTM)来判断估值呢?
说到这里,大家就一定会问,如何才能够真正通过市盈率(TTM)来判断估值呢?其实,方法是有的,那就是“重个股”,“重周期”!
“重个股”,既然我们知道了不同的市场,不同的行业,甚至不同的个股,参考的标准是不同的,那么我们就直接了当从个股出发,这就直接免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重周期”,既然我们知道短期的一些数据无法保证一个可靠性,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一个较长周期里的数据来分析,得出一个估值的正确、有效性。
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案例一,银行股:
我们都知道银行股市盈率普遍非常低,所以用传统的数据无法判断出它是否真的高估,还是低估。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重个股”和“重周期”的策略来应对。
就好比在2009到2019年的十年里,银行股的10年平均市盈率(TTM)为7.59倍左右,历史*市盈率(TTM)为4.37倍。
那么超过10年平均市盈率(TTM)7.59倍越多,其实就意味着风险越大;
而越接近历史*市盈率(TTM)为4.37倍,其实代表的就是估值越低,机会越多;
这个时候,10年的一个大周期指标,具体到了银行板块的个股上,就会比那些单一的、官方的市盈率判断价值数据更可靠,也更贴合!
案例二,新能源个股:
同样的,我们找了一只新能源板块里的一只个股作为举例!
1、找到一个大周期的数据,可以是3-5年,可以是5-10年,周期越长,参考的价值越高;
2、然后找出它的大周期中位线数据,例如是10年的平均市盈率(TTM)38.21倍;
3、找出大周期的历史*市盈率(TTM)数据为16.69倍;
最后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分析和判断,跌破大周期中位平均值,即为正常,越接近历史*数据越表示低估、低估高价值。
反之,离开中位平均市盈率(TTM)上方越多,表示估值越高、风险越大、机会越小;
这就不需要再次引用“PE在21-28左右即表示价值被高估”,以及“PE在28以上即反映股市出现投机性的泡沫”的指标来进行判断了。
结果更有说服力,也更能符合各个领域和行业的特性!
结论:
市盈率真的是一个好指标,看似简单,但却非常“不简单”!
大部分的投资者根本“看不懂”市盈率,是因为根本没有用心去看,去学习,去思考,总是停留在一个表面上,这是不行的。
越是简单的,往往越是有效,你只有把简单的东西吃透了,对你的投资水平和认知才会有很好的提升!
PS:不过重点要记住,一切的参考都是以业绩能够保持稳定盈利为基础的,否则数据将不具备参考价值!
就好比下方图中的某只个股的市盈率(TTM),一会突破了万点估值,一会变为了负值,这样的数据就是不具备参考价值的,也没有研究的必要性。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惠民举措。在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业及消费者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
嘉定区作为上海全力打造*汽车产业中心的核心承载区,在汽车产业转型过程中已积累了深厚的产业基础,形成活力充沛的产业链条,汽车销售、汽车金融产业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嘉定法院受理的因汽车金融纠纷案件引发的纠纷数量持续走高,其中不乏金融消费者因法律认识不足而陷入误区的情形。
为此,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特别梳理了其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跟大家聊一聊贷款买车时选择融资租赁方式以及支付购车息费时的注意事项。
本期作者: 张晓莉
ZHANGXIAOLI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法学硕士
本期作者: 贡政
GONGZHENG
商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法学硕士
一、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案例
陈某为买车,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12万元,陈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陈某可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约定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为A公司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陈某指示将12万元直接付给了4S店。陈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即自行从4S店提车使用。嗣后,陈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车辆,并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陈某不服,明明车辆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自己,车辆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凭啥取回车辆呢?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选择了融资租赁这一金融方案。实践中常见的车辆融资租赁多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即承租人(消费者)将其自销售商处购得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般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车辆,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为登记的抵押权人,故仅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办理的系抵押贷款业务的误解。事实上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大相径庭。例如,当消费者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取回并处分车辆;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还款不能时方能行使抵押权。
因此,消费者选择融资方案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认识偏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二、这费那费,利息知多少
案例
张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下一笔积蓄,来到4S店买车。然而,贷款买车还是全款买车却让他伤透脑筋。明明自己的积蓄够全款买下一辆新车,但是4S店销售员却极力推荐他贷款买车,还推出了优惠的购车方案,张某心动签下了《贷款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总价20万元,贷款金额12万元,贷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个月还款10600元。那么,贷款买车所谓的优惠真的名副其实吗?
法官说法
“日息万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车带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类吸引眼球的标语,那么这样的息费标准到底是什么含义?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刺激销量,还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贴息”等促销政策,但同时收取手续费、保险押金等。消费者在面对眼花缭乱的息费时,该如何避免优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费的算法,首先要记住以下这三条:
0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为融资成本;
02
利息、综合费、手续费,无论什么名义,按月支付的均为息费;
03 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息费比较。
就拿案例中的贷款金额举例,同样的借款额、借期、息费,在不同还款方式下,实际费率则大不相同。
情形1:
“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到期日归还本金12万元。
情形2:
“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情形3:
预扣1万元服务费,“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测算3种情形下的实际费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种情形中,虽然消费者最终支出的息费金额与第1种情形一致,但由于每月均归还部分本金,故消费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逐月减少,而每月息费若保持不变,则每月的实际费率逐月增加,由此综合年利率较第1种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种情形中,由于消费者收到的本金中预扣了1万元服务费,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少于第2种情形,同样息费对应的每月实际费率相应增加。
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货比三家寻找更为优惠的融资方案,此时不妨参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将各种方案换算为同一种计算方式后再行进行比较。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小微出口企业贸易融资支持力度,近期,建设银行下调了小微出口企业贷款产品“跨境快贷”利率,将部分产品年化利率调低至4%以下。
“跨境快贷-出口贷”适合采用电汇(T/T)或承兑托收(D/A)方式结算的小微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后企业即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贷款申请。
“跨境快贷-退税贷”适合有出口退税的小微出口企业。企业可随时在建设银行“惠懂你”APP、企业网银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贷款申请。
“跨境快贷-信保贷”需要小微出口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保单生效后企业即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贷款申请。
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可先预测额度,扫描下图小程序码,搜索“跨境快贷测算”即可进行额度测算,无需开户,立查可见,也可致电95533或咨询建设银行网点。
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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