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神马股份)

2022-06-18 8:33:00 股票 group

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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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于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并答

发布会现场图

CNBC

许宏才: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这个也是不少地方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约9.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近1.5万亿元,增长18%。其中,正常转移支付9万亿元,增长8.4%,我们把它分成两块:一般性转移支付8.2万亿元,增长8.7%,专项转移支付是0.8万亿元,增长4.7%。正常的转移支付增长8.4%是近年来增幅比较高的,其中,一般转移支付的增幅更高一些,实质上就是说,地方能够统筹使用的转移支付安排得更多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更少一些。

除了正常的转移支付外,还安排了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0.8万亿元,就是8000个亿,这部分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支持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其他减税降费政策以及重点民生的增支。

除了上述转移支付外,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中,还安排了4000亿元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用于清算中央财政应当负担的留抵退税,相应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额度。目前,除了结转下年的4000亿元之外,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部分都已经依法下达地方,其中有4万亿元纳入常态化直达机制管理。预算安排是这样一个情况。现在我们感觉到的是,留抵退税的进度比较快,所以有一些原来安排结转下年使用的清算资金,估计要提前下达地方,至少在资金调度上面,能够满足地方资金调度的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好既定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抓紧谋划增量政策工具,加大相机调控力度,把握好目标导向下政策的提前量和冗余度,扎实稳住经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谢谢。




神马股份

财联社6月15日讯(

尼龙66产品在公司整体销售中占比90%左右,去年尼龙66切片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毛利率增加31.66个百分点,成为公司重要利润来源,今年以来尼龙66价格开始回落,一季度公司尼龙66切片售价环比出现下降。

对此,神马股份董事长李本斌和董秘刘臻向投资者表示,目前公司PA66各类产品综合开工率在80%左右,今年以来工业丝、细旦丝、帘子布产销两旺,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尼龙66切片今年以来需求偏淡,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回落,预计在三季度将逐步趋稳。”

2021年神马股份业绩创下历史*水平。根据财报,2021年公司实现134.15亿元,同比增长50.53%;实现归母净利润21.44亿元,同比增长478.56%。2022年一季度,神马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8.58亿元,同比增长28.72%;实现归母净利润3.68亿元,同比增长6.37%。

在业绩会现场,神马股份子公司聚碳材料双酚A项目和PC项目引发投资者关注,据了解,双酚A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PC)、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PC广泛应用于建筑板材、汽车零部件、航空航天、光学透镜等领域,并有替代其他工程塑料产品市场空间的趋势。目前国内双酚A供不应求需要进口资源补充,受双酚A的推动,去年PC市场高位运行且与双酚A一体化趋势明显。

董事长李本斌表示:“聚碳材料公司双酚A项目2021年12月份建成投产,目前产销两旺,PC项目设计产能10万吨,2022年5月份建成投产,产品正在进行市场认证。以上两个项目达产后,聚碳材料公司将进入盈利回报期。”

(编辑 刘琰)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专项债发行的初心就是让地方多搞经营少融资,减少地方融资的压力。不过,3.45万亿元看似是一个很庞大的体量,分配到地方仍然存在抢夺的情况。”一位正在申请专项债项目的城投公司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

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Wind 统计,截至6月4日,今年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累计20338.5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约1.45万亿元。今年专项债发行进度已发专项债占下达专项债总额比重约59%,发行进度明显快于去年。无论从发行规模还是发行进度上均超越去年,但是在不少城投公司看来,专项债仍然“僧多粥少”。城投公司的数据指标、项目专业度、各地政策差异等因素,都在无形中让城投公司在申请专项债的过程中形成了实力比拼。

“僧多粥少”

3.45万亿元专项债,直达县区级。这对于城投公司而言,能够有效缓解融资压力,同时保障新的基建项目开工。

不过,

“首先是数量上的问题。”江苏苏北某城投公司负责人向

国联证券研报分析认为,按照《通知》要求,剩余约1.4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将基本在6月发行完毕,预计6月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超过1万亿元。

虽然6月已经创近年来单月发行专项债规模*纪录,但是仍然需要城投公司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得到。前述苏北某城投公司负责人认为,“城投公司申请专项债,主要还是集中在公益项目上,比如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以及公共交通等。如果城投在这方面的业务比较少,那么申请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降低。”

事实上,这一点也在具体数据上有所体现。Wind数据显示,从实际投向领域看,2022年1月至4月,新增专项债投向领域主要包括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社会事业,分别对应的占比为30.84%、19.30%、15.24%和15.75%,整体占比超过80%。

此外,除了专项债数量有限,一些地区也会设置申请专项债的门槛。广东省广州市一家城投公司负责人告诉

中泰证券认为,从投资角度看,承接了专项债的城投是值得关注的投资方向;另外,根据政策文件对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约束要求,如果城投承接的项目有专项债作资本金、项目预期收益对融资本息的覆盖程度较好,此类城投安全边际可能更高。

采访中,也有一些AA级城投公司存在顾虑,对于能否申请专项债存在信心不足。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今年专项债申请更看重城投是否有实体项目,以往片区捆绑式的承接专项债的项目在减少,聚焦中心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更容易获批专项债,虽然主体信用评级较低,但是仍然被看好。专业类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提升投资效率,防止资金沉淀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行业也出现AA级城投公司抢抓专项债的情况。这种情况实际从2021年就开始出现。中泰证券统计,2022年1月至4月,主体评级为AA的城投中,青岛西海岸旅游、泸州交投、淄博高新、成都新*城建和成都简投集团为承接专项债规模*的前五家城投。而在AAA级城投中,使用专项债的主体项目多为道路交通方面,21月至4月,承接专项债规模*的前五家城投企业分别为广州地铁、广西交投、深圳地铁、广西北部湾投资和广西铁路投资。

政策壁垒需要打通

不过,江西省某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预算管理日趋严规范,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内的资金挪腾用于支付城投的应收账款的可能性在减少。同时,财政处于‘紧平衡’的状态下,城投能够获得的财政资金支持存在限度。”

对此,国联证券研报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等背景下,专项债的尽早发行是国家稳增长政策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措施。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将对今年投资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而承接了专项债的城投公司是专项债项目实现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体,相比未承接专项债的城投公司而言,具有更重要的市场地位。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专项债使用的规则上,地方仍需优化专项债的使用过程。“比如,一家城投公司原计划申请10亿元的专项债资金,按照一些地方的政策,只有当时需要付款的项目才能申请专项债,这种资金可能在2亿元左右,剩下的8亿元都是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再进行付款。这样城投就只能申请2亿元的专项债,因为政策比较固定,所以其中的8亿元可能就需要城投自己先去找资金,无形中增加了城投公司的融资压力。”

上述业内人士直言,“这种情况至少在东部省份是存在的。其实,国家一直提倡‘债贷组合’,这样就能够让城投公司充分利用专项债的资源。但现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完全实现‘债贷组合’。”

对此,江苏现代咨询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投融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代研究院*研究员康峰认为,一些地方存在“债贷组合”项目要求较高,绝大多数债券项目无法满足“债贷组合”的政策要求,导致债券项目资金缺口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部分项目因配套资金缺口问题长期停滞,无法有效投入运营,实现公益价值。“应该适当降低‘债贷组合’项目的运作难度会有所降低,地方政府市场化转型后的城投公司参与专项债券项目的部分投资和运营带来了政策利好。在满足‘债贷组合’项目申报条件下,城投公司也可以合规使用银行贷款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或以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发挥专项债的组合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对此,国联证券研报认为,承接了专项债的城投公司在专项债项目市场化融资方面或能获得政府及当地金融机构的支持,有利于其扩大融资渠道、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因此,承接了专项债的城投公司安全边际可能更高,从投资角度看,也更值得关注。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为特殊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既有共通之处,亦存有差异,本文针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比较如下。


01

关于概念


1.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02

关于出资方式及出资来源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03

关于基金组织形式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04

关于监管部门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



05

关于基金设立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06

关于投资方向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1)支持创新创业;(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4)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1)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2)基础设施领域;(3)住房保障领域;(4)生态环境领域;(5)区域发展领域;(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7)创业创新领域。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07

关于禁止性投资行为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4)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5)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方面未有强制性禁止规定。



08

关于基金运行管理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第六条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09

关于基金风险控制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风险防控未有具体规定,仅规定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



10

关于闲置资金处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处置问题未有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闲置资金处置问题未有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1

关于绩效评价机制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2)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3)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绩效评价问题未有强制性规定。



12

关于基金存续期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延长存续期问题未有强制性规定。


13

关于基金退出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退出机制未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退出机制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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