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基金上证指数)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2022-06-21 21:27:17 基金 group

北京碧水源



本文目录一览: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1-107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基金上证指数

如何购买基金,是许多新基民都想知道的事。因此,许多基金小白都希望*基民能教授一些购买基金的经验。

作为基金小白,郑浩也想掌握一些购买基金的技巧,于是他就咨询了一位*基民老赵。老赵告诉郑浩,购买基金的知识和技巧很多,他也学了不少,但让他最受用的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要及时关注上证指数的走势情况。

购买基金要关注上证指数的走势情况?郑浩对此不明白,我是购买基金,不是炒股,怎么要关注上证指数的走势呢?

购买基金要关注上证指数,这是因为上证指数在中国股市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分析来看,至少有如下3点,决定了购买基金要关注上证指数:


一、上证指数代表了中国A股的走势

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上证指数(上海证券综合指数,也称为上证综指)的走势就是中国A股的“睛雨表”。上证指数走强,中国股市就走强。上证指数走弱,中国股市也就走弱。

所以,购买基金看上证指数,也就了解了目前的市场情况。例如,当上证指数处于低位时,此时购买基金就相对安全,且赚钱的概率大。相反的,如果上证指数已经走得很高了,那么购买基金的风险就加大了。

二、许多指数基金是以上证指数为基础编制的

指数基金是基金产品中的一大家庭,许多人都在购买指数基金。而许多指数基金就是以上证指数为编制基础的,或者是以上证指数成分股为编制基础的,例如上证50指数基金、上证180指数基金等。

了解和掌握了上证指数的走势,也就掌握了相应的指数基金走势。因此,在购买指数基金时,尤其要看看上证指数的走势情况。

三、看上证指数能察觉股市风格的转换,从而决定基金投资的策略

股市的风格是处于经常轮换的状态。例如,一段时间上证指数走强,一段时间又是中小证指数走强,另一段时间又会是创业板指数走强。

及时查看上证指数的走势,就是察觉股市风格的转换,从而能据此为基金投资做决策。例如,当上证指数走强、中小板指数走弱时,那么就可增配与上证指数相关的基金,减少和中小板指数相关的基金。相反的,当上证指数走弱、中小板指数走强时,就可能对上证指数相关的基金进行减仓,增加购买和中小板指数相关的基金。

【关注我,便于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榜单课题组

自2021年起,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联合发布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动态榜单和解读报告。旨在基于环境大数据,研判环境风险和机遇,发现绿色投资机会,推动企业践行环境责任,完善环境治理,以市场动力促进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

本期解读报告涉及26家与水处理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它们分别归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且水处理业务的子公司在集团构成中占比超过20%。据不完全统计,本期榜单上市公司涉及水处理相关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涉及600余家。

污水处理行业的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截至2017年末,我国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8048个,其中设计处理能力500吨/日及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0826个,部分污水处理设施2019年度实际处理废水量达上亿吨。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是我国环境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同时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若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做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集中治理就会成为集中排放。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答

课题组分析上榜上市公司环境表现,多家上市公司涉及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而造成上述情况的,有服务区域上游进水超标等客观问题,也有上市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的因素。

本期榜单排名显示,截至2021年8月4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600187)、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300070)、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300262)环境绩效分值分别为-185.19分,-142.04分,-119.56分,分列榜单倒数前三。

本期解读报告将以国中水务、碧水源、巴安水务三家上市公司为案例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整个行业降低环境风险提出建议。

一、进水超标致出水超标,甚至出现废水直排

国中水务子公司2019年以来累计被罚逾1500万元

榜单显示,国中水务环境绩效分值-185.19分,位列榜单倒数第一。资料显示,国中水务的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和环保工程技术服务,其集团构成涉及21家子公司,其中业务性质为“污水处理”的涉及7家,占比33.3%,经营采用 BOT、TOT、BT 等特许经营模式。

造成国中水务环境绩效表现差的主要原因是国中水务的重要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因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多次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仅2019年以来,秦皇岛污水就涉及9次环境行政罚款,累积金额1500余万元。

最近一次处罚发生在2021年6月,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秦环连罚字〔2021〕1001号)显示,2021年1月4日和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1月1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1】1013号),责令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后续组织复查中发现,企业“拒不改正水污染超标排放的行为”,据此,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人民币900万元整(450000*20日=9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此,国中水务于6月25日通过公告解释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秦皇岛污水第一次被按日计罚。2020年3月初,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两次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23万元。2020 年 3 月 23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查发现秦皇岛污水依然有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0年8月19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经研究,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 2020年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23 日(共计17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391万元。

对此次处罚,国中水务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公告表示,“本次秦皇岛污水出水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水质持续超标,大大延长了系统的恢复期,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后续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权益”。

秦皇岛第四污水处理厂收到政府接管函

2020年4月19日,国中水务收到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府接管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函”。根据函件内容,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国中水务运营的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近几年来“运行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每年均有出水超标排放发生,在我局多次督导、帮助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整改效果仍未有根本性改变,并呈现恶化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运行安全,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为避免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将代表市政府于4月 20 日 24:00 开始接管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对于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述的决定,国中水务在公告中称,秦皇岛污水每次排水超标均为污水处理厂进水严重超出设计标准所致,致使污水处理系统遭受严重破坏,此前已多次书面提请当地环保部门展开调查。

国中水务认为,此次来函仅代表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方面安排。国中水务表示,高度重视秦皇岛市政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对秦皇岛污水的运营进行监管。但从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已要求相关单位在未厘清事实前不采取进一步的接管措施。

停止进水致10万吨废污水直排,巴安水务子公司多次被罚

榜单显示,巴安水务环境绩效分值-119.56分,位列榜单倒数第三。资料显示,巴安水务主营业务涵盖工业水处理、市政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三大板块,其集团构成涉及52家子公司,其中业务性质涉及水处理的有17家,占比32.7%。

与国中水务一样,巴安水务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一家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湖低碳环保)身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运营的江西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被多次处以罚款。蔚蓝地图数据显示,仅2020年度,除被撤销的一次按日计罚1250万元外,还被处以6次罚款,涉及280余万元。

上述提及的被撤销的处罚,历经两次复议,两次撤销,时间跨度长达近一年半多,可谓一波三折。

2019年3月和5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先后两次对白水湖污水处理厂采样检查,发现处理出口存在超标排放,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排放标准。2019年5月2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超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9月30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洪环行罚〔2019〕67号),对其罚款1250万元整。鄱湖低碳环保不服处罚决定,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洪环行罚〔2019〕67号最终被撤销,同时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0年5月3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对鄱湖低碳环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洪环行罚〔2020〕10号),处以罚款1250万元整。鄱湖低碳环保依旧不服处罚决定,再次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9月1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赣环复字〔2020〕4号)撤销洪环行罚〔2020〕10号,并责令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两轮行政复议,两次处罚决定被撤销。最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并进行无记名票决,一致同意拟决定对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40.1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鄱湖低碳环保复议的主张包括,“上游来水长期不符合要求,导致白水湖污水厂生化系统遭到严重损害,并造成一直无法稳定排放的结果”。

除此之外,资料还示,2019年7月21日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故意关闭提升泵导致服务范围内约10万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赣江,2020年5月2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违法行为处以50.1万元罚款。鄱湖低碳环保不服处罚决定,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复议决定书内容进行分析,认定事实

u 关于申请人是否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期间虽然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没有直接排放废水,但关闭提升泵、停止进水后,导致本应进入白水湖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外排”。

u 关于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问题。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王瑾旭)下达指令,负责运营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游建华)负责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关闭提升泵,停止进水,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因此……存在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u 关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问题。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显示,鄱湖低碳环保运营的江西白水湖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处理量为5万吨/日,并建设了两座2.5万吨的SBR池,该两座SBR池是用来处理废水的。但你单位只运行了1号SBR池,在此期间将污泥储存在2号SBR池内……长期占用,致使2号SBR池无法处理废水”证明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最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做出罚款50.1万元的决定。对于子公司多次环境违规被处以罚款,巴安水务未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作出公开说明。

此外,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还因运营的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被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处以罚款,涉及3次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50.03万元、50.3万元、42万元。该污水处理厂曾因“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于2019年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根据《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及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该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处理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报批稿还显示,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实际进水水量、水质浓度波动较大……某些时段进水水质COD、TN、TP指标浓度超标严重,水质冲击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某些时段进水水质指标已经达到排放标准。”

而环保组织绿色江南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在当地调研中发现,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区内水环境状况相当复杂,工业固废、物料和建筑垃圾堆放也存在问题。

图片来自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

二、管理未规范到位,多家子公司因环境违规被罚

碧水源旗下多家子公司涉及环境违规被罚

榜单显示,碧水源环境绩效分值- 142.04分,位列榜单倒数第二。碧水源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碧水源从事环境保护及水处理业务,涉及市政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自来水处理、海水淡化、民用净水、湿地保护与重建、河流综合治理等领域。

相较于国中水务、巴安水务的问题集中于一家子公司,碧水源则有多家子公司出现环境违规问题。蔚蓝地图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共有33家碧水源关联公司被罚,其中2021年以来有13家出现处罚记录。涉及废水超标、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未批先建、在线监测数据长期异常等问题。

2021年5月,碧水源持股99.79%的子公司——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被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处以10万元罚款。

同年3月,碧水源***持股的子公司——北京碧水泽川水务有限公司因其“运营一家农村污水处理站的总排放口的水质总氮浓度为26.5mg/L,超过了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中规定的一级标准A标准的15mg/L排放限值。”被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处以1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碧水源***持股的子公司——洪湖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大问题,被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2.7万元。对应的处罚文书显示,洪湖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武汉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情况下,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

不仅如此,该污水处理厂还存在两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进水系统的除臭治理设施长期闲置、污泥浓缩池处的臭气治理设施未建设收集管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多次暂停了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导致高效沉淀池、1号生化池、二沉池、细格栅除渣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长期处于停运状态。

同样是未批先建,碧水源的另一家子公司,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红河州建设弥勒市“一水两污”PPP项目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8月,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处以21.9355万元罚款。

2020年5月,碧水源70%持股的子公司——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运营的邓川污水处理厂存在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长期异常,进水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盲样考核不合格,于2020年5月被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处以50万元罚款。处罚文书还显示,该公司长期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出水水质出现超标。

三、水务上市公司环境处罚关联经营风险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第四条显示: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国中水务为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显示,国中水务因行政处罚等原因,未能享受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税款。

此外,国中水务近期发布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中有如下说明,“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期减少 4,378,047.71,降幅 41.93%,主要原因是本期污水厂增值税税率降低导致增值税退税对应减少所致”。

四、信息化管理,*管控,构建集中处理责任机制

课题组分析榜单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环境表现,26家上榜上市公司均存在自身或其关联企业有过环境违规问题。总共涉及370家关联公司,1009次环境违规,其中涉及废水超标违规问题的记录为757次,占比75.02%。涉及废水超标违规记录中,290条明确被处以罚款,2018年以来累计处罚金额达到7520万元。

分析上述超标和处罚,多数都和自身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相关。但在本次评价中,项目组注意到,环境处罚金额*、对上市公司影响也最显著的,是和进水超标相关的问题。而未就超标原因进行说明的上市公司,不排除也存在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在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中的责任,“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课题组认为,作为环境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正确操作,做好自身管理,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和保障。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也是污水处理企业的职责之一。

对于部分上市公司强调的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课题组建议通过构建信息化体系,实现*管理,并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构建污水集中处理的责任机制: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并在运营污水处理设施后,向社会公开披露上游纳管企业清单及其纳管标准;

纳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出水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数据、手动监测数据。一旦出现出水超过纳管标准的情况,及时通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并及时整改,向社会公开披露整改措施及效果;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积极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进、出水的监测结果。一旦出现进水异常,可能影响出水水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措施及处理进展;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园区管理机构)、纳管企业协商,共享已经安装、运行的在线监控设备产的监控数据,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实时监控上游废水情况,及时发现进水异常,启动应急响应,直至有效追溯和确认造成出水超标的责任。

综上,课题组建议,从事水环境治理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在履行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方面成为表率。建议发生过环境违规问题的上市公司,积极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对已经发生过的违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避免“集中治理”变成“集中污染”,避免自身因环境违规导致重大经营风险,为改善水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校对:张亮亮




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9月28日讯 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市监罚字〔2021〕2088号)。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在“6.18促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20日,D019商品在当事人天猫网店开始进行“6.18促销活动”,并以促销价¥2999.00作为此次促销活动的降价基准;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该商品在2021年5月24日前,没有以标示的促销价¥2999.00进行交易的销售记录。2、2021年6月18日,D019商品在当事人天猫网店“6.18促销活动”期间销售页面有价格提示,“618到手价¥1499;日常价:¥2999;市场价:¥3599;到手价不高于1499元,立省1500元”;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D019商品有高于1499实际成交价格的销售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水源”,300070.SZ),持股比例为38.74%。碧水源年报显示,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为碧水源直接持股38.68%的子公司。

碧水源官网显示,碧水源创办于2001年,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龙头股之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膜材料研发、膜设备制造、膜工艺应用于一体的中国高科技环保企业,拥有中美两国院士工作站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北京碧水源》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北京碧水源、基金上证指数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QQ: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
*留言